湖南华凯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阅读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会议资料、听取了有关人员汇报的基础上,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董事意见如下:
1、同意公司与各交易对方签署《湖南华凯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与南平延平芒励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之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一)》(以下简称“《资产购买协议之补充协议(一)》”),与南平芒励多、罗晔、南靖超然、易晟辉煌、胡范金、庄俊超签署《湖南华凯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与南平延平芒励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之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2、《资产购买协议之补充协议(一)》及《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资产购买协议之补充协议(一)》及《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相关议案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由于本次交易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周新华已回避表决,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资产购买协议之补充协议(一)》及《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或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5、《资产购买协议之补充协议(一)》及《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生效尚需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中国证监会注册同意。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与相关方拟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之补充协议(一)》及《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及其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或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字页)(此页无正文,为《湖南华凯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岳意定 高春鸣 陈 谦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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