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鸿博股份
股票代码:002229.SZ
信息披露义务人:尤丽娟、尤友岳、尤友鸾、尤玉仙、章棉桃
通讯地址: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26号鸿博梅岭观海B座21层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签署日期:2020年11月9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鸿博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鸿博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6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7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鸿博股份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14
第六节 其它重大事项................................................................................................................16
第七节 备查文件.......................................................................................................................17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18
第一节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尤丽娟、尤友岳、尤友鸾、尤玉仙、章棉桃
上市公司、公司、本公司、 指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鸿博股份
报告、本报告、本报告书 指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次权益变动 指 2020年11月4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协议转让公
司股份超过5%的权益变动行为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注:本报告书中部分比例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如有差异,这些差异因四舍五入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尤丽娟女士,中国国籍,1969 年生,通讯地址: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 26号鸿博梅岭观海B座21层。
尤友岳先生,中国国籍,1967 年生,通讯地址: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 26号鸿博梅岭观海B座21层。
尤友鸾先生,中国国籍,1972 年生,通讯地址: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 26号鸿博梅岭观海B座21层。
尤玉仙女士,中国国籍,1963 年生,通讯地址: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 26号鸿博梅岭观海B座21层。
章棉桃女士,中国国籍,1939 年生,通讯地址: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 26号鸿博梅岭观海B座21层。
尤丽娟、尤友岳、尤友鸾、尤玉仙、章棉桃为同一家族成员,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构成一致行动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除鸿博股份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是为了公司长远发展,引进新的战略股东。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股份增减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未有明确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或减少其在鸿博股份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不排除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的12个月内继续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况
1、尤丽娟女士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报告前,尤丽娟女士持有公司股份 56,036,250股,持股比例占当前股本总额的比例为11.24%。
2、尤友岳先生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报告前,尤友岳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21,459,857股,持股比例占当前股本总额的比例为4.31%。
3、尤友鸾先生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报告前,尤友鸾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10,452,000股,持股比例占当前股本总额的比例为2.10%。
4、尤玉仙女士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报告前,尤玉仙女士持有公司股份7,300,000股,持股比例占当前股本总额的比例为1.46%。
5、章棉桃女士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报告前,章棉桃女士持有公司股份900,000股,持股比例占当前股本总额的比例为0.18%。
二、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协议转让减持的情况
2020年11月4日,尤丽娟、尤友岳、尤友鸾、尤玉仙、章棉桃通过协议转让其所持公司股票40,000,000股给河南辉熠贸易有限公司,占公司总股本的8.03%。
本次协议转让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情况如下:
转让双方 股份转让前 股份转让后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尤丽娟 56,036,250 11.24% 34,236,250 6.87%
尤友岳 21,459,857 4.31% 16,459,857 3.30%
尤友鸾 10,452,000 2.10% 5,452,000 1.09%
尤玉仙 7,300,000 1.46% 0 0
章棉桃 900,000 0.18% 0 0
辉熠贸易 0 0 40,000,000 8.03%
合计 96,148,107 19.29% 96,148,107 19.29%
注:1.除上述股东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自上次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至今没有减持公司股份。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公司股东,其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况,最近3年未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
3. 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变更为毛伟先生。
三、股权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股份转让协议》(一)的协议主体与签订时间如下:
甲方(转让方):尤丽娟(甲方1)、尤友岳(甲方2)、尤友鸾(甲方3)
乙方(受让方):辉熠贸易
在本协议中,甲方和乙方合称“各方”,单称“一方”
协议签订时间:2020年11月4日
股份转让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已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目标股份及转让价款
1.1 本协议所涉转让标的为:甲方愿意按照本协议约定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合计31,800,000股股份(占目标公司股本总额的6.3811%,以下简称“目标股份”)转让给乙方。
1.2 经各方协商同意,目标股份的转让总对价为 3.1800亿元,转让价格为10元/股,由乙方以现金的方式向甲方支付。各方确认,不会因目标公司股份二级市场价格的波动、现金分红等因素调整目标股份转让总对价。
1.3在本协议签署日至目标股份全部过户至乙方名下之日(以下简称“交割日”)期间内,目标公司如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目标股份因上述事项所产生的红股均属于目标股份,目标股份转让总对价不发生变化。
1.4在本协议签署日至交割日期间内,目标公司如有现金分红的,目标股份因现金分红所产生的孳息均属于乙方。
2、转让对价的支付及目标股份的交割
2.1本协议生效当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次股份转让的转让价款3.1800亿元,其中0.6251亿元为乙方就本次交易向甲方支付的定金。乙方应向甲方1支付股权转让款2.18亿元,乙方应向甲方2支付股权转让款0.5亿元,乙方应向甲方3支付股权转让款0.5亿元。
2.2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应促使目标公司按照深交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甲方应自目标公司就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发出公告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解除目标股份上设定的质押,并于该等质押解除当日申请办理将目标股份全部质押给乙方的质押登记手续。
2.3各方应于按照本协议第2.2条约定解除目标股份上设定的质押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深交所就本次股份转让申请合规确认。各方如因回复深交所问询函的原因未能在前述期限内申请合规确认的,应在回复问询函并得到深交所认可后 2个工作日内申请合规确认。
2.4各方应于取得深交所就本次股份转让出具的合规确认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本次股份转让涉及的过户登记手续。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前,各方应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要求解除目标股份上对乙方设定的质押(如需)。
2.5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至目标股份完成过户登记期间,如果目标股份出现被司法查封的,乙方有权在获悉目标股份被司法查封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于收到乙方书面通知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全部转让价款及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产生的利息。如甲方未按期向乙方返还款项的,每逾期壹日,甲方应按应返还未返还款项总额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果乙方不行使单方解除权的,各方另行协商本次股份转让的实施事宜。
3、双方的陈述和保证
3.1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1)甲方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有权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并且其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不构成其对于其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任何合同或协议的违约。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已经过其财产共有人同意。
(2)甲方合法持有目标股份,并对目标股份拥有完全、有效的处分权,目标股份上不存在信托、委托持股或者其他任何类似的安排,不存在冻结、查封或者其他任何被采取强制保全措施的情形;除本协议已披露的质押情形外,目标股份不存在禁止转让、限制转让、其他任何权利限制的合同、承诺或安排,依中国法律可以合法转让给乙方。
(3)甲方以任何形式提供给乙方及其聘用的中介机构的所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重大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3.2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1)乙方有权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并且其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不构成其对于其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任何合同或协议的违约。
(2)有足够的资金能力履行本协议,股份转让价款的来源合法合规,并保证依本协议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3)承诺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收购上市公司的资格和条件,并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收购方相关义务。
(4)乙方以任何形式提供给甲方的所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重大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5)承诺本次交易完成后合法行使股东权利以使目标公司合法经营。
4、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自甲方全部签字、乙方盖章并经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后自签署日起成立并生效。
《股份转让协议》(二)的协议主体与签订时间如下:
甲方(转让方):尤玉仙(甲方1)、章棉桃(甲方2)
乙方(受让方):辉熠贸易
在本协议中,甲方和乙方合称“各方”,单称“一方”
协议签订时间:2020年11月4日
股份转让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已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目标股份及转让价款
1.1 本协议所涉转让标的为:甲方愿意按照本协议约定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合计8,200,000股股份(占目标公司股本总额的1.6454%,以下简称“目标股份”)转让给乙方。
1.2 经各方协商同意,目标股份的转让总对价为8,200万元,转让价格为10元/股,由乙方以现金的方式向甲方支付。各方确认,不会因目标公司股份二级市场价格的波动、现金分红等因素调整目标股份转让总对价。
1.3在本协议签署日至目标股份全部过户至乙方名下之日(以下简称“交割日”)期间内,目标公司如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目标股份因上述事项所产生的红股均属于目标股份,目标股份转让总对价不发生变化。
1.4在本协议签署日至交割日期间内,目标公司如有现金分红的,目标股份因现金分红所产生的孳息均属于乙方。
2、转让对价的支付及目标股份的交割
2.1乙方于本协议生效当日应向甲方1支付4,230万元、向甲方2支付900万元;乙方应支付甲方1的剩余股权转让款3,070万元应于目标股份提交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当日支付。
2.2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应促使目标公司按照深交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3各方应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深交所就本次股份转让申请合规确认。各方如因回复深交所问询函的原因未能在前述期限内申请合规确认的,应在回复问询函并得到深交所认可后2个工作日内申请合规确认。
2.4各方应于取得深交所就本次股份转让出具的合规确认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本次股份转让涉及的过户登记手续。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前,各方应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要求解除目标股份上对乙方设定的质押(如需)。
3、双方的陈述和保证
3.1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1)甲方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有权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并且其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不构成其对于其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任何合同或协议的违约。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已经过其财产共有人同意。
(2)甲方合法持有目标股份,并对目标股份拥有完全、有效的处分权,截至本协议签署日,目标股份上不存在信托、委托持股或者其他任何类似的安排,不存在冻结、查封或者其他任何被采取强制保全措施的情形;除本协议已披露的质押情形外,目标股份不存在禁止转让、限制转让、其他任何权利限制的合同、承诺或安排,依中国法律可以合法转让给乙方。
(3)甲方以任何形式提供给乙方及其聘用的中介机构的所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重大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3.2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1)乙方有权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并且其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不构成其对于其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任何合同或协议的违约。
(2)有足够的资金能力履行本协议,股份转让价款的来源合法合规,并保证依本协议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3)承诺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收购上市公司的资格和条件,并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收购方相关义务。
(4)乙方以任何形式提供给甲方的所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重大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5)承诺本次交易完成后合法行使股东权利以使目标公司合法经营。
4、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自甲方全部签字、乙方盖章并经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后自签署日起成立并生效。
四、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尤玉仙女士累计质押7,300,000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100%,占公司总股本的1.46%。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协议转让的上市公司股份所对应的上市公司股份质押情况如下:
单位:股
股东名称 协议转让股份 其中质押数量
尤玉仙 7,300,000 7,300,000
除上述情形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被查封、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形,本次股份转让未附加其他特殊条件,协议双方除已披露的信息外未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
五、尚未履行的批准程序
根据《收购办法》相关规定,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属于管理层收购,本次收购尚需履行如下程序:
1、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提供上市公司资产评估报告;
2、经鸿博股份董事会非关联董事作出决议,且取得2/3 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意;
3、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收购出具专业意见;
4、鸿博股份股东大会审议,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5、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合规确认和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当披露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在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对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受让意图等进行了合理的调查和了解,确认受让方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主体资格和资信情况符合《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受让意图明确。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96,148,107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9.29%,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尤氏家族。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6,148,107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1.26%。
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为毛伟先生。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鸿博股份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第四节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提交本报告书日前六个月内未买卖鸿博股份。
第六节 其它重大事项
一、除本报告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下列备查文件可在上市公司证券部查阅:
1、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4、与本次权益变动协议转让事项有关的鸿博股份的《股份转让协议》(一)、(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尤丽娟、尤友岳、尤友鸾、尤玉仙、章棉桃
签 名: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所在地 福州市
股票简称 鸿博股份 股票代码 002229.SZ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尤丽娟、尤友岳、尤友鸾、尤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 —
玉仙、章棉桃 册地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 增加 □ 减少 √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 √ 无 □
变化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 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是 √ 否 □
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 否为上市公司实际
东 控制人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选)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 尤丽娟女士持有公司股份56,036,250股,占公司当时股本总额的11.24%;
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 尤友岳先生持有公司股份21,459,857股,占公司当时股本总额的4.31%;
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 尤友鸾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0,452,000股,占公司当时股本总额的2.10%;
行股份比例 尤玉仙女士持有公司股份7,300,000股,占公司当时股本总额的1.46%;
章棉桃女士持有公司股份900,000股,占公司当时股本总额的0.18%;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 尤丽娟女士持股数量为 34,236,250 股,持股比例为 6.87%,变动比例为
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 4.37%。
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 尤友岳先生持股数量为 16,459,857 股,持股比例为 3.30%,变动比例为
比例 1.00%。
尤友鸾先生持股数量为5,452,000股,持股比例为1.09%,变动比例为1.00%。
尤玉仙女士持股数量为0股,持股比例为0%,变动比例为1.46%。
章棉桃女士持股数量为0股,持股比例为0%,变动比例为0.18%。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 是□ 否 √
拟于未来 12 个月内
继续减持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 是□ 否 √
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
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
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 是□ 否 √
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
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
益的问题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 是□ 否 √
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
清偿其对公司的负
债,未解除公司为其
负债提供的担保,或
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
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 是□ 否 √
取得批准
是否已得到批准 是□ 否 不适用
【本页无正文,为鸿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尤丽娟、尤友岳、尤友鸾、尤玉仙、章棉桃
签 名: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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