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丰控股: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来源:巨灵信息 2020-11-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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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上市公司”)拟采用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盛世达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安徽威宇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威宇医疗)的全部30.15%股权,拟以自有资金0.60亿元对威宇医疗进行增资,威宇医疗的其他股东均放弃优先购买权和优先认缴权。此外,长沙文超管理企业(有限合伙)、新余纳鼎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将其持有威宇医疗的全部45.23%股权的表决权不可撤销地委托给上市公司,上述交易实施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实现对威宇医疗的控制。(下称“本次交易”)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同时预计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要求,经审慎判断,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1、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标的公司的股权,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涉及的审批事项,包括并不限于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审计、评估工作完成后公司再次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的正式方案、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本次交易等,相关事项已在重组预案中详细披露,并已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做出了重大风险提示。
    
    2、本次交易标的公司为依法设立和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标的公司的注册资本已全部缴足,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
    
    3、本次交易前,公司及标的公司独立运营、资产完整。本次交易完成后,有利于提升公司资产的完整性,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能继续保持必要的独立性。
    
    4、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独立性,不会导致公司新增同业竞争及非必要关联交易。
    
    综上,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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