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认真审阅涉及本次交易的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拟采用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盛世达投资有限公司(下称“盛世达”)持有安徽威宇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标的公司”)的全部30.15%股权、拟以现金0.60亿元对标的公司进行增资,标的公司的其他股东均放弃优先购买权和优先认缴权。此外,长沙文超、新余纳鼎将其持有标的公司的全部45.23%股权的表决权不可撤销地委托给公司(下称“本次交易”)。
(一)本次提交董事会审议的相关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事先提交我们审阅,已经得到我们的事先认可。
(二)本次交易方案调整的相关议案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可操作性,无重大法律政策障碍。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是基于审慎判断并充分沟通协商后做出的决定,不会对公司目前的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交易方案调整的相关事项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会议的召集、召开及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之一为盛世达,持有标的公司30.15%的股权。盛世达同时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本次交易完成后,交易对方之一盛世达仍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同时,盛世达对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之一威宇医疗具有重要影响力,故威宇医疗也属于上市公司关联方,故本次交易拟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交易事项。
(四)《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附条件生效股份购买协议》《附条件生效增资协议》《附条件生效表决权委托》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文件,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方案具备可操作性。
(五)公司已按规定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所履行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六)本次交易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提高公司资产质量,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公司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调整相关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原则性同意公司董事会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总体安排。
二、关于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我们对该项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审议,并同意将该关联交易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二)董事会在审议该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关联交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定价客观、公允,有利于提高公司盈利能力,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关于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字:
周德元 周 展 刘长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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