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京电子: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巨灵信息 2020-11-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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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调整激励对象人数、授予期权数量并注销部分期权
    
    公司本次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期权数量并注销部分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9号——股权激励》及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期权数量进行调整并注销部分期权。
    
    二、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
    
    鉴于公司层面2019年度业绩已达到第二个行权期的考核目标,且79名激励对象个人考核结果均合格,根据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规定的可行权条件,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的可行权所需满足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条件均已达成,且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行权符合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行权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79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二个行权期的234.84万份股票期权的行权手续。
    
    独立董事:刘书锦、刘伟国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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