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作为浙江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以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公司符合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案和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发行方案和预案合理可行。
二、就公司本次发行,公司控股股东萍乡范钛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拟以现金方式参与认购本次发行的A股股票,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发行的定价方式公平、公允,且公司拟与控股股东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协议》相关条款的约定均立足于正常的商业原则确定。本次发行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项目实施后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能力。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以及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四、公司关于填补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切实可行,有利于提升公司业务规模和经营效益,控股股东、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切实履行填补措施出具了承诺,将有效保护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2021年-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有助于完善和健全公司持续稳定的分红政策和监督机制,有助于切实维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的议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审议相关议案时需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俞毅 管云德 毛英莉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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