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浙江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1月6日召开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认为:我们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对公司经营情况和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自查,认为本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各项条件。因此,我们对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认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切实可行,定价、认购方式等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认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内容切实可行,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预案的实施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有利于公司竞争力的提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筹集资金,其中公司控股股东萍乡范钛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萍乡范钛客”)将以不低于70,000.00万元(含本数)现金认购公司本次发行股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行价格和定价方式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关联董事回避了相关议案的审议、表决,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控股股东萍乡范钛客参与认购本次发行的部分股票,并同意董事会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与控股股东萍乡范钛客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协议》,该关联交易公平、公正、公开,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该关联交易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与控股股东萍乡范钛客签署该《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协议》,并同意董事会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公司编制的《浙江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充分说明了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以及本次发行对公司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的影响等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前述可行性分析报告,并同意董事会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认为:公司董事会结合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资金需求等情况对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适当性等法规规定事项进行了论证和分析,论证分析切实、详尽,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我们对公司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我们对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认为:公司提交的《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承诺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所预计的即期回报摊薄情况合理,填补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另外,经审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我们认为该等承诺措施有利于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1年-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的该规划能够实现对投资者的持续、稳定的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公司在保证正常经营发展的前提下,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等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对该回报规划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意
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俞毅 管云德 毛英莉
2020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