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44 证券简称:迪安诊断 公告编号:2020-111
迪安诊断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迪安诊断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1月6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0年8月1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事项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0年8月12日至2020年8月23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无反馈记录。2020年10月28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0年11月2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事项相关事宜的议案》。2020年11月2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0年11月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核查意见,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
二、调整事项说明
《激励计划》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原审议确定的激励对象中有14名激励对象因离职或个人原因放弃,公司对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和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进行调整。根据公司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0年11月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对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547人调整为533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减为1,288.90万股。
除上述调整之外,公司《激励计划》与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一致。根据公司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调整在公司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547人调整为533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减为1,288.90万股。
我们同意公司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等相关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本次调整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547人调整为533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减为1,288.90万股。我们同意公司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确定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涉及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已经满足《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所规定的授予条件。
七、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截至报告出具日,迪安诊断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等相关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八、备查文件
1、《迪安诊断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迪安诊断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迪安诊断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4、《迪安诊断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首次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5、《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迪安诊断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的法律意见》
6、《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迪安诊断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迪安诊断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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