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欣氟材: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来源:巨灵信息 2020-11-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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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和程序,促使董事会秘书更好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作为董事会秘书管理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及聘任、解聘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3年的;
    
    (三)最近3年受到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3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或其它高管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的,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将该董事会秘书的有关资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自收到有关资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按照法定程序予以聘任。
    
    第八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之前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任职资格的说明、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被推荐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九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及时公告,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三)公司董事长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执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者待办理事项。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后,在未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档案移交等手续前,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3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每两年应至少参加一次由本所举办的董事会秘书培训班。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公布,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性,督促公司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本制度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及本制度,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相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提醒相关人员,并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保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资料,并负责披露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九)《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监管规则等规范性文件要求有冲突时,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负责解释和修订,经董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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