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15 证券简称:中欣氟材 公告编号:2020-065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
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鉴于公司拟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根据相关要求,公司对最近五年是否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进行了自查,自查结果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形。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
1、公司最近五年被采取监管措施情况
经自查,公司最近五年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出具的监管函1份,具体情况如下:
2018年6月12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出的《关于对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8】第93号),监管函主要内容如下:
“2018年6月7日,你公司在向我部申请办理《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信息披露业务过程中,错选公告类别、未录入相关参数。经我部及时发现并紧急处理后,你公司才补录参数,完成除权除息,避免了未能除权除息可能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重大风险。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提高信息披露业务水平,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2、整改措施情况
针对上述监管函事项,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及时将上述监管措施决定的内容告知相关人员,公司及相关人员从中吸取了经验教训,并系统地认真学习了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后续公司及相关人员将坚决遵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要求,持续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断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最近五年未收到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出具的其他监管措施。
特此公告。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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