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签署海韵广场相关项目合同暨关联交易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听取有关人员的汇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材料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认为:
一、关于签署海韵广场相关项目合同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作为海韵广场室内及两条外街改造提升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的联合体中标方(主办方),拟与上述项目的招标单位珠海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相关合同。
鉴于该项目的招标单位与公司控股股东珠海华发实体产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同属受同一主体珠海华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发集团”)控制的关联企业且本公司董事李光宁先生兼任华发集团董事、总经理及法定代表人职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通过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并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上述项目通过招投标的方式,严格履行公开、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评审原则,经过开标等公开透明的程序,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进一步推动公司主营业务的可持续发展,对公司经营活动的独立性不构成影响,且关联方具备较强的资金、资源方面的实力。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签署海韵广场相关项目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届时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特此说明。
独立董事:刘晓一 詹伟哉 赵峰
二○二〇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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