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签署海韵广场相关项目合同暨关联交易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独立判断的态度,核查了相关资料,经审慎分析,现对本次关联交易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签署海韵广场相关项目合同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就公司签署中标项目合同暨关联交易的事项,我们认真审阅了本次关联交易的相关资料,已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合同的履行对公司经营活动的独立性不构成影响,公司亦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中标项目系维业股份通过招投标的方式,严格履行公开、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评审原则,经过开标等公开透明的程序,定价公允合理;本次因招标而形成的关联交易属于正常的商业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届时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与关联方签署中标项目合同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特此说明。
独立董事:刘晓一 詹伟哉 赵峰
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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