孚能科技: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关于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

来源:巨灵信息 2020-11-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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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2020年10月21日召开的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提议召开,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10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式和参与网络投票的投票程序等内容。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0年11月6日14:00在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岭西路北侧彩蝶路西侧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YU WANG先生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8 人,代表股份总数为 581,381,86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4.3007%。
    
    公司董事、监事以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及对召集人资格的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和本所律师对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和统计,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没有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为:
    
    议案一:《关于修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81,378,26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3%;反对3,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114,234,388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4%;反对票 3,6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弃权票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二:《关于变更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81,378,26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3%;反对3,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114,234,388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4%;反对票 3,6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2%;弃权票 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六日由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出具,经办律师为罗启演律师、曾小斌律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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