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52 证券简称:ST游久 公告编号:临2020-37
上海游久游戏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
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游久游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实际控制人周五云、控股股东天天科技有限公司及原实际控制人雷宪红、张立燕、刘祥转来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周五云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0]165号)、《关于对天天科技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0]166号)和《关于对雷宪红、张立燕、刘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0]167号),现将警示函的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1、《关于对周五云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0]165号)
“周五云:
2020年8月20日,雷宪红、张立燕、刘祥与你、周学琴分别签署《转让协议》,其中,雷宪红、张立燕将其所持上海游久游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游久)控股股东天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天科技)30%、25%的股权转让给你,你通过天天科技间接持有ST游久18.33%的股份权益,成为ST游久实际控制人。但你在签署上述股权转让协议后,未及时履行权益变动的报告、公告义务,而是直至2020年9月5日才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瞥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2、《关于对天天科技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0]166号)
“天天科技有限公司:
经查,截至2020年6月30日,你公司为上海游久游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游久或公司)控股股东,雷宪红、张立燕、刘祥分别持有你公司30%、25%、45%的股权,为ST游久的实际控制人。2020年8月20日,雷宪红、张立燕、刘祥分别与周五云、周学琴签署《转让协议》,将所持你公司100%的股权全部转让给周五云、周学琴。上述股权转让后,你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更,且导致ST游久实际控制人由雷宪红、张立燕、刘祥变更为周五云。你公司于8月20日即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股权转让事项,且8月27日完成了工商变更手续,但并未主动告知ST游久上述股权转让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事项,导致ST游久直至9月1日才披露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公告。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同)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3、《关于对雷宪红、张立燕、刘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0]167号)
“雷宪红、张立燕、刘祥:
经查,截至2020年6月30日,你们合计持有上海游久游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游久或公司)控股股东天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天科技)100%股权,并通过天天科技间接持有ST游久18.33%的股份权益,为ST游久的实际控制人。2020年8月20日,你们与周五云、周学琴分别签署《转让协议》,将所持天天科技100%的股权全部转让给周五云、周学琴。上述股权转让后,ST游久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周五云,你们不再持有ST游久任何股份权益。但你们在签署上述股权转让协议后,未主动告知公司,导致公司直至2020年9月1日才公告实际控制人变更的事项。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下同)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以上行政监督管理措施系针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相关人员个人的措施,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会造成影响。
特此公告。
上海游久游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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