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作为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议案和资料的基础上,现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及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0年A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0年11月6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对象名单中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
《公司2020年A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
成就。
3、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综上,独立董事同意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0年11月6日,同意向80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192.00万份,行权价格为26.89元/份;向4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90.00万股,授予价格为13.45元/股。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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