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激励与约束机制,调动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积极性,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深圳市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独立董事津贴参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的相关规定,参照同类上市公司标准,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报股东大会批准。公司董事为履行其董事职责所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竞争力原则;公司提供的薪酬与市场同等职位收入水平相比有竞争力;
(二)按岗位确定薪酬原则;公司内部各岗位的薪酬体现各岗位对公司的价值,体现“责、权、利”的统一;
(三)与绩效挂钩的原则;
(四)短期与长期激励相结合的原则;
(五)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制
第四条 董事的薪酬方案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监事的薪酬方案经监事会审议,报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同时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考核和监督的专门机构。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与权限按照《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执行。
第三章 薪酬标准和支付方式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的薪酬方案参照公司相同行业或相当规模企业的情况,并结合公司经营绩效确定。其收入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代为缴交。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分为基本工资和绩效奖金两部分,基本工资为年度税前数额,包含在子公司任职所获薪酬,绩效奖金依据绩效考核方案执行,薪酬自任职月份起算。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具体如下:
类别 薪酬标准
董事长 董事长薪酬比照总裁薪酬标准发放;如果董事长兼
任总裁,按照总裁薪酬标准发放,不再重复发放。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薪酬按照其担任职务薪
董事 的董事 酬标准发放,不再重复发放。
津贴 在公司未担任具体 外部董事津贴为30-150万/年(税前),外部董事因
管理职务的董事 参加公司会议等实际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报销。
独立董事薪酬 独立董事津贴为≤30万/年(税前),独立董事因参
加公司会议等实际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报销。
在公司未担任具体
监事 管理职务的监事 外部监事津贴为≤15万元/年。
津贴
职工代表监事 职工代表监事津贴为≤15万元/年。
高级 总裁 总裁基本工资为≤180万元/年
管理 副总裁/董事会秘书 副总裁/董事会秘书基本工资为50-100万元/年
人员 财务总监 财务总监基本工资为50-100万元/年
薪酬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对其实施降薪: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严重书面警告以上处分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当人选,或失职、渎职,导致重大决策失误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的。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公司另行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工资计算期间为每月1日到该月末最后一天,并于次月15日之前准时发放。如遇支付日为休假日时,则提前一个工作日发放。公司因不可抗拒原因导致不得不延缓发放工资时,应至少提前1日通知,并确定延缓支付日。
第十条 下列各项费用从工资中直接扣除:
(一)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
(二)社会保险按比例需由个人支付的部分。
(三)向公司借取的到期未归还的借款。
第十一条 因公司计算错误或业务过失造成超额发放工资时,可以在下月工资发放时直接扣除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二条 年终按照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评,发放绩效奖金。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绩效奖金与公司经营目标挂钩;完成公司年度经营目标后,对上述人员进行个人绩效奖金发放。
第四章 薪酬发放的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在每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结束后,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上年生产经营计划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在不超过本办法年薪总额度范围内,具体确定各高级管理人员的年薪数额及发放方式。任何高级管理人员都不应当参与其自身薪酬的决定过程。
第十四条 对于公司引进高级管理人员或对公司有杰出贡献的人员,其个人报酬由董事会或总经理决定。公司独立董事应对该薪酬方案发表意见。
第五章 薪酬考核与调整
第十五条 薪酬标准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出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第十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考核与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资水平;
(二)公司盈利状况;
(三)本人职位、职责的变动以及履行岗位职责情况;
(四)公司战略发展。
第十七条 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批准,可以临时性的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特别奖励或惩罚,但需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再实施。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报经董事会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程序同上。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0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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