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175号
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2日,你公司披露《关于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补充更正公告》,称因对少数股权购买时点判断有误,对公司10月29日披露的《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中部分财务数据进行了更正。其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由661,647,757 元更正为949,983,277元,更正前后差异金额288,335,520元,占更正后该指标的30.35%。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5.1.1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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