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中小板监管函【2020】第142号
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0月22日,你公司披露《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预计2019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2亿元至-1亿元。2020年1月31日,你公司披露《2019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预计2019年净利润为-3.5亿元至-2.5亿元。2020年4月29日,你公司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你公司2019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5.04亿元。你公司在2019年业绩预告中披露的净利润与实际净利润差异较大且未及时修正,你公司未按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1.3.3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2020年11月4日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