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翔股份: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巨灵信息 2020-11-04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关于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 深圳 福田区 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邮政编码:51801711&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6001 YITIAN ROAD, FUTIAN, SHENZHEN, CHINA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
    
    网址(Website):http://www.shujin.cn
    
    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首创意字[2020]第022号
    
    致: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根据与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协议》,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其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信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创业板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发行人本次上市事宜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
    
    一、信达是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并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任何中国司法管辖区域之外的事实和法律发表意见。
    
    二、信达律师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信达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引用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中的某些数据或结论时,并不意味着信达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三、信达在进行相关的调查、收集、查阅、查询过程中,已经得到发行人的如下保证:发行人已向信达提供了信达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和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书面说明或口头证言等文件;发行人在向信达提供文件时并无隐瞒、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发行人所提供的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其中,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四、对于本法律意见书中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信达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与本次上市有关的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书面报告和专业意见就该等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五、信达及信达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信达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据此,信达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并在此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第二节 正文
    
    一、本次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2019年10月6日、2019年10月21日和2020年6月15日,发行人分别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和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批准本次上市事宜并对董事会作出相关授权。
    
    经查验发行人上述会议的会议通知、出席会议的人数及人员资格、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文件,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会议的决议内容合法、有效,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
    
    (二)2020年8月4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发布《创业板上市委2020年第12次审议会议结果公告》,载明“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三)2020年9月2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同意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393 号),同意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上市己获得内部有权机构的批准和授权,通过了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的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尚需取得深交所的上市同意并签订上市协议。
    
    二、本次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前身为广东科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翔有限”),成立于2001年11月2日。发行人系由科翔有限以其截至2018年11月30日经审计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6日在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完毕整体变更的工商登记并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30073218700XR的《营业执照》。
    
    (二)根据发行人的工商档案资料并经发行人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经营期限为长期,且不存在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而被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或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宣告破产等根据法律、法规、
    
    法律意见书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本次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根据深交所发布的《创业板上市委2020年第12次审议会议结果公告》及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393号),发行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创业板发行条件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二)根据《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本总额为12,923.7694万元,本次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的数量为4,310万股,每股面值1元,公开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公开发行的股份总数达到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以上,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三)项的规定。
    
    (三)根据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众会字(2020)第5768号),发行人2018年度、2019年度的净利润(合并报表范围内,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5,133.03万元、7,361.14万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2.1.2条的规定。
    
    (四)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作出承诺,保证其向深交所提交的上市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2.1.7条的规定。
    
    (五)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均已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出具了声明及承诺文件,该等公开承诺内容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法、有效。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上市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符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法律意见书
    
    四、本次上市的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
    
    发行人本次上市由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港证券”)保荐,申港证券已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机构名单,同时具有深交所会员资格,符合《证券法》第十条第一款和《创业板上市规则》第3.1.1条的规定。申港证券已经指定董本军、郦勇强作为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发行人本次上市的保荐工作,上述两名保荐代表人均为经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代表人名单的自然人,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3.1.3条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上市己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发行人具备本次上市的主体资格;发行人本次上市符合《证券法》《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实质条件,尚需取得深交所的上市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系《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 炯 __________ 肖 剑 __________
    
    张婷婷 __________
    
    沈琦雨 __________
    
    李小康 __________
    
    年 月 日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科翔股份盈利能力一般,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