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弘电子: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来源:巨灵信息 2020-11-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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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州澳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常州澳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常州澳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应披露信息,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可以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中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八条 公司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的知情人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基本义务:
    
    (一)在公司上述信息未被确定为可以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前,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二)公司相关责任人应确保报送的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漏上述信息。
    
    第九条 在实际信息披露业务中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相关人员应书面承诺保密。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对于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应当及时披露。
    
    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一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公司其他制度中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规定与本制度存在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常州澳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
    
    1、《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登记审批表》
    
    2、《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3、《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保密承诺函》
    
    附件1:
    
    常州澳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登记审批表
    
    □暂缓披露□豁免披露
    
          登记时间                             登记人员
          申请部门                             申请人员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是     □否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否书面承诺保密               □是     □否
              申请部门负责人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
    
    
    附件2:
    
    常州澳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暂缓披露□豁免披露
    
     暂缓或豁免披
                                                             登记部门
     露的事项内容
       登记时间                                               登记人
         序号       知情人姓名   证件号码    部门/职务      知悉信息时间     知悉信息地点    知悉信息方式
    
    
    附件3:
    
    常州澳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保密承诺函
    
    作为常州澳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的内容;
    
    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买卖公 司股票,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3、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事项的知情人,有义务在获悉公司暂缓、豁免 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并向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4、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事项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知情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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