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控技术:科创板上市委2020年第43次审议会议结果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6-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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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上市委2020年第43次审议会议
                       结果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2020年第43次审议会议于2020年6月15日上午召开,现将会议审议情况公告如下:
    
    一、审议结果
    
    (一)同意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上市(首发)。
    
    (二)同意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上市(首发)。
    
    二、审核意见
    
    (一)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请发行人结合应收账款实际收款节点,补充说明并披露其实际信用政策的执行情况,以及信用销售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及有效执行。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二)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1)2000年8月至2001年1月海纳中控向发行人前身中控有限转让的DCS业务相关资产中是否包含海纳中控或浙大海纳所拥有的DCS技术及其他技术和知识产权;(2)如包含,是否按照规定履行知识产权评估程序及支付对价;如未包含,发行人前身中控有限的技术来源是否存在潜在的权属纠纷。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三、上市委会议提出问询的主要问题
    
    (一)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发行人销售合同信用政策是否符合发行人的实际经营情况,是否存在利用现行信用政策刺激销售的情况。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明确意见。
    
    2.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原告伊顿系统公司估算侵权产品销售额为10亿元与公司的统计数1,828.98万元之间存在巨大差异的原因,发行人相关销售额的统计是否准确,或有赔偿损失是否预测充分,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是否具备承担因该诉讼案件所产生不利
    
    后果的能力。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明确意见。
    
    (二)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2000年8月至2001年1月海纳中控向发行人前身中控有限转让的DCS业务相关资产中是否包含海纳中控或浙大海纳所拥有的DCS技术及其他技术和知识产权;(2)如包含,是否按照规定履行知识产权评估程序及支付对价;如未包含,发行人前身中控有限的技术来源是否存在潜在的权属纠纷。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明确意见。
    
    2.请发行人代表结合过往重大销售合同的履行情况,进一步说明合同信用期条款设定的合理性,以及与公司业务特点的相符性。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明确意见。
    
    3.请发行人代表结合当前国际贸易形势,说明发行人原材料采购的相关风险。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明确意见。
    
    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
    
    2020年6月15日
    
          科创板上市委2020年第43次审议会议
                       结果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2020年第43次审议会议于2020年6月15日上午召开,现将会议审议情况公告如下:
    
    一、审议结果
    
    (一)同意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上市(首发)。
    
    (二)同意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上市(首发)。
    
    二、审核意见
    
    (一)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请发行人结合应收账款实际收款节点,补充说明并披露其实际信用政策的执行情况,以及信用销售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及有效执行。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二)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1)2000年8月至2001年1月海纳中控向发行人前身中控有限转让的DCS业务相关资产中是否包含海纳中控或浙大海纳所拥有的DCS技术及其他技术和知识产权;(2)如包含,是否按照规定履行知识产权评估程序及支付对价;如未包含,发行人前身中控有限的技术来源是否存在潜在的权属纠纷。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三、上市委会议提出问询的主要问题
    
    (一)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发行人销售合同信用政策是否符合发行人的实际经营情况,是否存在利用现行信用政策刺激销售的情况。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明确意见。
    
    2.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原告伊顿系统公司估算侵权产品销售额为10亿元与公司的统计数1,828.98万元之间存在巨大差异的原因,发行人相关销售额的统计是否准确,或有赔偿损失是否预测充分,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是否具备承担因该诉讼案件所产生不利
    
    后果的能力。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明确意见。
    
    (二)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2000年8月至2001年1月海纳中控向发行人前身中控有限转让的DCS业务相关资产中是否包含海纳中控或浙大海纳所拥有的DCS技术及其他技术和知识产权;(2)如包含,是否按照规定履行知识产权评估程序及支付对价;如未包含,发行人前身中控有限的技术来源是否存在潜在的权属纠纷。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明确意见。
    
    2.请发行人代表结合过往重大销售合同的履行情况,进一步说明合同信用期条款设定的合理性,以及与公司业务特点的相符性。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明确意见。
    
    3.请发行人代表结合当前国际贸易形势,说明发行人原材料采购的相关风险。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明确意见。
    
    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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