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控技术: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关于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来源:巨灵信息 2020-10-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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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 Supcon Technology Co., Ltd.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六和路309号)关于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的回复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4室)
    
    二〇二〇年九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贵所于2020年7月3日转发的《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以下简称“落实函”)已收悉。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控技术”、“公司”、“发行人”)与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等相关各方对落实函所列问题进行了逐项落实、认真核查,现回复如下,请予审核。
    
    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中的名词释义与《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注册稿)》(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中的含义相同。
    
                     落实函所列问题                            黑体(不加粗)
                   落实函所列问题答复                          宋体(不加粗)
                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或补充                        楷体(加粗)
    
    
    目录
    
    问题1 ....................................................................... 3
    
    问题2 ....................................................................... 9
    
    问题3 ...................................................................... 13
    
    问题1
    
    关于国资转让程序瑕疵的问题。根据问询回复,海纳中控向发行人转让资产及下属子公司股权,以及海纳中控转让其所持发行人股权过程中,未按规定履行国资评估程序。此外,海纳中控出售资产给发行人时,褚健和金建祥在两个公司均有任职和持股。海纳中控在审议资产出售的董事会或股东会上,褚健、金建祥均未回避表决。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并披露:(1)海纳中控向发行人转让资产、下属子公司股权过程中,董事会及股东会表决时褚健、金建祥未回避,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海纳中控向发行人转让资产、下属子公司股权及所持发行人股权过程未按规定履行国资评估程序,是否造成国有资产流失;(3)发行人是否已按《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以下简称《审核问答(二)》)问答3中规定的要求取得有权部门关于上述国资转让程序的合法性、是否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说明并披露
    
    (一)海纳中控向发行人转让资产、下属子公司股权过程中,董事会及股东会表决时褚健、金建祥未回避,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海纳中控向发行人转让资产、下属子公司股权过程中,存在关联自然人褚健、金建祥未回避表决的情况,不符合当时有效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0年修订)》中关于关联交易回避表决的条款,但是该程序瑕疵不影响决议效力。理由如下:
    
    1、海纳中控出售相关资产至中控技术时,当时有效的《公司法》(1999年修订)对回避表决未有明确规定,因此关联自然人未回避表决与当时有效的《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冲突之处。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06年)(“《公司法司法解释一》”)第二条的规定,“因公司法实施前有关民事行为或者事件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如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时,可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海纳中控出售相关资产至中控技术时,当时有效的《公司法》(1999年修订)未明确规定公司会议决议撤销或无效的救济程序,因此海纳中控的会议决议是否可以撤销或无效可参照适用现行《公司法》(2018年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但鉴于海纳中控的上述决议作出至今将近二十年,且交易价格不低于账面价值,未有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或无效之诉。因此,海纳中控的上述决议不存在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效或被撤销的风险,关联自然人褚健和金建祥当时作为海纳中控的董事没有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海纳中控的经济利益。
    
    3、海纳中控和中控技术的上述资产交易事项已经由上市公司2000年度报告和2001年度报告披露,且该报告经2000年度和200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表明该事项已由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股东知情,浙大海纳或海纳中控不存在向中控技术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要求赔偿损失的情形,距今未产生争议或纠纷。且海纳中控、浙大海纳当时的实际控制人浙江大学已对该等资产交易事项确认属实,与中控技术不存在法律纠纷。
    
    4、海纳中控出售资产的董事会和股东会上,非关联董事(除褚健、金建祥之外)人数超过三人且过半数、非关联股东(除褚健、金建祥之外)表决比例超过海纳中控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二,非关联董事和非关联股东均系赞成票,即使剔除该二人投票,也不影响当时决议结果。
    
    综上,关联自然人未履行回避表决程序不符合当时有效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0年修订)》中关于关联交易回避表决的条款,但该程序瑕疵不会影响相关决议的有效性,不存在利用关联关系损害海纳中控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发行人取得上述资产的有效性和完整性造成实质性影响。
    
    以上楷体加粗部分的说明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十九、关于发行人历史沿革过程中国有资产转让事项的说明”之“(一)海纳中控向发行人转让资产、下属子公司股权过程中,董事会及股东会表决时褚健、金建祥未回避表决”中补充披露。
    
    (二)海纳中控向发行人转让资产、下属子公司股权及所持发行人股权过程未按规定履行国资评估程序,是否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2000年至2002年期间,海纳中控曾向发行人转让资产、下属子公司股权及所持中控技术8.36%的股权,上述转让中,除固定资产的转让外,存在未经评估的情形,具体如下:
    
    1、海纳中控(及海纳中控母公司浙大海纳)出售杭州中控等五家销售公司的股权至中控技术(交易金额为315.20万元),以及海纳中控出售DCS库存原材料、半成品至中控技术(交易金额为1,226.46万元)过程中:交易的资产为处于亏损状态的轻资产销售公司以及低值易耗品,增值的可能性较小;交易价额不低于账面净资产或注册资本,定价依据合理,作价公允;交易各方的相关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各方未因该交易发生争议或纠纷,且浙江大学已于2020年3月确认前述涉及国有的资产变动事宜情况属实,与中控技术不存在法律纠纷。
    
    2、海纳中控对外转让其持有的中控有限股权过程中:股权交易价格高于净资产,定价依据合理,作价公允;交易各方的相关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各方未因该交易发生争议或纠纷,且浙江大学已于2020年3月确认前述涉及国有的股权变动事宜情况属实,与中控技术不存在法律纠纷。
    
    因此,上述交易定价依据合理,作价公允,未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且该交易已经主管单位浙江大学确认属实及不存在纠纷,因此该交易未经评估不影响交易的生效及相关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的有效性,亦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造成实质性影响。
    
    综上,海纳中控向发行人转让资产、下属子公司股权及所持发行人股权过程虽然未按规定履行评估程序,但未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以上楷体加粗部分的说明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十九、关于发行人历史沿革过程中国有资产转让事项的说明”之“(二)海纳中控向发行人转让资产、下属子公司股权及所持发行人股权过程未按规定履行国资评估程序”中补充披露。
    
    (三)发行人是否已按《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以下简称《审核问答(二)》)问答3中规定的要求取得有权部门关于上述国
    
    资转让程序的合法性、是否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以下简称《审核问答(二)》)问答3的规定:“对于发行人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而来的或历史上存在挂靠集体组织经营的企业,若改制过程中法律依据不明确、相关程序存在瑕疵或与有关法律法规存在明显冲突,原则上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有权部门关于改制程序的合法性、是否造成国有或集体资产流失的意见。”
    
    浙江大学系海纳中控当时的实际控制人。2020年3月,浙江大学出具《关于对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的回函》,确认中控技术历史沿革中,涉及相关国有股权及资产变动事宜情况属实,浙江大学与中控技术之间没有法律纠纷,对支持中控技术上市没有异议。
    
    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系浙江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机构规格为正厅级,其主要职责之一为协调和推动企业股改上市、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工作。2020年5月,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经过慎重严肃的其他相关机关征询程序以及省政府内部决策程序,出具了《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提请支持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科创板上市的函》,对发行人的历史沿革涉及国有股权及资产的变动事宜出具确认意见,并支持发行人上市。
    
    针对中控技术上述国有资产、国有股权变动事项,2020年8月1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浙江省国资委”)向浙江省人民政府出具请示函,经对相关资产转让事项进行核查,中控技术历史上与海纳中控之间所涉及的DCS资产与股权交易,以及海纳中控将持有的中控技术300万元股权转让过程中,存在当时未进行资产评估、关联关系披露不充分及关联方在海纳中控股东会与董事会表决中未回避的问题,不符合当时有效的规定。但上述国有资产转让的关联交易中,浙江省国资委认为没有证据表明国有资产未经评估导致国有资产损失。虽然关联方存在未回避的程序瑕疵,但对于上述涉及国有资产的关联交易结果,浙江省国资委认为未造成国有资产损失。
    
    2020年8月3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具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中有关事项确认的函》,浙江省人民政府同意浙江省国资委的确认意见。
    
    综上,发行人已经取得有权部门对上述国资转让程序的合法性、是否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
    
    以上楷体加粗部分的说明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十九、关于发行人历史沿革过程中国有资产转让事项的说明”之“(三)补充说明”中补充披露。
    
    二、证券服务机构核查情况
    
    (一)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海纳中控的董事会、股东会等内部决策资料;
    
    2、查阅浙江大学、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说明;
    
    3、查阅浙江省国资委出具的《关于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涉及国有资产转让事项确认意见的请示》、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中有关事项确认的函》等文件;
    
    4、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进行访谈,了解转让背景和事实。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认为:
    
    1、关联自然人未履行回避表决程序不会影响相关决议的有效性,不存在利用关联关系损害海纳中控利益的情形,该程序瑕疵不会对发行人取得上述资产的有效性和完整性造成实质性影响。
    
    2、海纳中控向发行人转让资产、下属子公司股权及所持发行人股权过程虽然未按规定履行国资评估程序,但交易价格公允,未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3、有权部门浙江大学和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对发行人上述国资转让的基本事实进行了确认,中控技术历史沿革中涉及相关国有股权及资产变动事宜情况属实,没有法律纠纷;发行人已经取得浙江省国资委和省政府等有权部门对上述国资转让程序的合法性、是否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
    
    问题2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与浙江大学之间形成了48项共有专利。浙江大学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类专利。其中6项专利对应发行人核心产品或具有较强的行业影响力。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目前浙江大学对相关专利的实施情况;(2)若浙江大学将该类共有专利免费或低价许可给发行人竞争对手实施,可能给发行人带来的不利影响时,发行人的应对策略;(3)6项专利中2项专利具有较强的行业影响力,4项专利属于对应发行人主要产品的重要技术,其对应发行人主要产品和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占比情况,发行人核心产品对这6项共有专利的依赖关系。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披露
    
    (一)目前浙江大学对相关专利的实施情况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与浙江大学之间形成了48项共有专利。目前浙江大学未实际使用上述共有专利,也没有将该类专利对外许可给第三方使用。
    
    (二)若浙江大学将该类共有专利免费或低价许可给发行人竞争对手实施,可能给发行人带来的不利影响时,发行人的应对策略
    
    浙江大学就将专利许可给第三方使用制定了内部审批流程,如果未来计划将与发行人的共有专利对外许可,浙江大学将按规定履行相关流程,并取得共有人中控技术的同意。因此,通常情况下,不会出现浙江大学将上述共有专利免费或低价许可给发行人竞争对手实施,且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况。即使浙江大学将该类共有专利免费或低价许可给发行人竞争对手实施,由于不同公司采用不同的技术平台和技术路线,竞争对手也很难应用,无法形成与公司构成竞争关系的产品。
    
    针对可能存在的风险,发行人的应对策略包括:1、持续加大研发投入,进行技术迭代升级,通过产品快速的迭代更新,不断保持技术的先进性和领先地位;2、对共有专利的许可情况进行及时跟踪,如出现将共有专利免费或低价许可给竞争对手的,将及时了解被许可方的专利使用情况,避免出现竞争对手恶意实施专利或仿照公司产品的情形。
    
    (三)6项专利中2项专利具有较强的行业影响力,4项专利属于对应发行人主要产品的重要技术,其对应发行人主要产品和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占比情况,发行人核心产品对这6项共有专利的依赖关系
    
    第一,对应发行人主要产品和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占比情况
    
    发行人EPA-100、ECS-700、TCS-900、GCS G5等型号的自动化控制系统和部分工业软件产品与上述6项专利具有一定的对应关系。但是,发行人产品是技术集成的融合成果,涉及各个专业的细分关键技术,以上专利仅作为相关产品一部分,或者已经被新的技术替代,其本身不能复制出一套较为完整的产品,不足以形成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以ECS-700系统为例,其由信号输入输出模块、控制器、系统组态、系统监控、工业通信等95个部件和9种工业软件组成,结构非常复杂,涵盖了83项专利技术、潜在平台技术和大量行业经验,是一个技术集成的融合成果,涉及各个专业的细分关键技术。因此,很难量化评估某一项或某几项专利技术对应的产品收入金额及收入占比。
    
    第二,发行人核心产品对这6项共有专利的依赖关系
    
    发行人核心的自动化控制系统产品包括JX-300XP、ECS-700、TCS-900、GCSG5、GCS G3等型号,其中ECS-700、TCS-900和GCS G5,以及部分工业软件产品与上述6项共有专利有关,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核心产品           专利名称                           重要性判断
                                                  ECS-700系统网络时钟同步核心技术之一,由于采用
                          基于SNTP的时钟同步控    秒脉冲、SNTP等多种方案,且该专利的具体实现具有
       1    ECS-700系统   制方法、装置及系统     很强的系统应用场景限制,公司对该专利不存在依赖;
                                                  同时,公司研发了更高精度的技术,该专利共享或对
                                                  第三方授权不会对公司产品构成竞争和威胁。
                                                  TCS-900系统冗余核心技术之一,TCS-900系统是一个
                          控制器、多重冗余控制系  由50个以上专利技术以及潜在平台技术、行业经验综
       2    TCS-900系统   统及其同步控制方法     合而成的复杂系统,单一专利技术共享或第三方授权
                                                  不能复制出一套TCS-900系统,对发行人不构成重大
                                                  不利影响。
                          对IP地址冲突进行容灾    GCS G5系统网络核心技术之一,经过多年技术累积,
       3     GCS G5系统    处理的方法和装置、以及 公司在网络方向拥有十余项专利,且具有多种备用方
                          相应设备                案,对某一项专利不存在依赖关系;同时,网络方向
                                                  十余项专利技术层层保护,单一专利技术共享或对第
                                                  三方授权不会对公司产品构成竞争和威胁。
                                                  早期版本的管网模拟软件核心技术之一,经过多年技
                          一种复杂管网模拟仿真    术积累,公司对该专利技术进行了重构,研发了功能
       4      工业软件    计算方法及装置         更强大的技术框架和新的管网模拟软件,新产品对该
                                                  专利已不存在依赖关系,因此该单一专利技术共享或
                                                  对第三方授权不会对公司产品构成竞争和威胁。
    
    
    除上述四项共有专利以外,另外两项共有专利系具有重要行业影响力,但对应产品主要系EPA-100,该产品应用较少,不属于公司核心产品。
    
    综上所述,发行人核心产品对上述共有专利不存在依赖关系。
    
    以上楷体加粗部分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六、主要资源要素情况”之“(二)主要无形资产”之“3、专利”之“(1)共有专利情况”中补充披露。
    
    二、证券服务机构核查情况
    
    (一)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主要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访谈浙江大学成果与知识产权管理相关部门负责人,了解浙江大学对相关专利的实际使用情况,确认浙江大学在专利的对外许可方面的相关规定。
    
    2、取得发行人专利证书,并通过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网站、前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调取专利副本等方式核实专利授权情况。
    
    3、谈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及研发人员,了解发行人核心产品类型、核心产品研发和生产情况以及专利使用情况,判断共有专利的重要程度。
    
    (二)核查意见
    
    1、目前浙江大学未实际使用共有专利。
    
    2、浙江大学未单方面将共有专利免费或低价许可给中控技术以外的其他方使用;未来,考虑到学校许可第三方使用专利需要履行内部审批流程并取得中控技术同意,因此不会存在因将共有专利免费或低价许可给中控技术以外的其他方使用而给中控技术带来不利影响的情况。
    
    3、针对可能存在的风险,发行人已经通过加大研发投入、技术迭代升级、产品快速迭代更新等方式保持技术的先进性和领先地位,亦会对共有专利的许可情况进行及时跟踪,能够有效避免出现竞争对手恶意实施专利或仿照公司产品,且给公司带来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4、但单一专利共享或第三方授权不能复制出一套控制系统,不足以形成公司的营业收入;6项专利中2项专利具有较强的行业影响力,但不形成公司核心产品;4项专利属于对应发行人主要产品的重要技术,但公司核心技术结构复杂且不断迭代更新,核心产品对上述单一专利没有依赖关系。
    
    问题3
    
    关于对关联方的资金拆借和担保。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存在部分资金拆借和担保。其中2017年至2019年发行人向中控集团借出资金1.04亿元,报告期末已全部收回;发行人披露该部分资金拆借为临时资金拆借。另外发行人还为中控信息和中控集团提供了部分担保,报告期末已全部解除担保。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后续设置了哪些内控制度或机制保证上述不规范行为不再发生;请保荐机构结合《审核问答(二)》问答14中对中介机构核查要求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说明
    
    报告期内,为缓解中控集团业务开展中出现的临时性资金周转困难,以及为满足中控信息日常经营需要,发行人曾向中控集团提供借款,且为中控集团和中控信息提供担保,截至2019年9月30日,上述资产拆借和关联担保已经全部解除,其后未发生新增的借款或担保事项。截至本回复签署日,中控集团、中控信息与发行人独立经营,相互之间不存在资金统筹安排计划,中控集团和中控信息结合自身财务状况和融资渠道进行业务发展,不会违规要求发行人为其提供财务资助。
    
    发行人除在《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细则》中对关联方的资金拆借和担保等关联交易决策作出规定外,还专门制定了《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和《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及程序等方面做了明确的规定,严格规范对关联方的资金拆借和担保等行为。此外,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还对避免和减少关联交易出具了承诺。具体如下所示:
    
    1、公司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了规范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通过《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章制度,明确了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和防范措施。
    
    2、公司的《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规定,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或委托理财;确有必要的,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披露的计算标准,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公司董事会审议时,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过程,公司的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就此事项的公允性以及是否损害了公司利益和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发表独立意见。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公司的《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规定,公司对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同时规定,公司财务部是公司对外担保的归口管理部门,证券投资部和法务部是公司对外担保的协同管理部门。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依照法定程序审议批准。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适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本制度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4、公司的《非日常经营交易事项决策制度》制定了提供财务资助行为的决策程序;公司的《防范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制定了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措施;公司的《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规定了防止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和资源。
    
    5、实际控制人已出具承诺,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中控技术资金及要求中控技术违规提供担保。
    
    综上,公司已制定并严格执行相关内控制度,确保不发生违规的资金拆借或关联担保行为。
    
    二、证券服务机构核查情况
    
    (一)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机构主要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获取资金拆借协议、对外担保合同等文件,了解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借款和担保金额、主要条款等。
    
    2、访谈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了解关联借款和担保形成的原因、履行的程序和对公司的影响。
    
    3、查阅包括《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在内的内部管理制度,查阅了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查阅发行人三会文件。
    
    (二)核查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14中核查要求,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如下:
    
    1、经核查,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七节 公司治理与独立性”之“七、(三)偶发性关联交易”之“1、资金拆借”与“2、关联担保”及问询回复中充分披露了对关联方的资金拆借和关联担保的原因、资金流向和使用用途等信息;发行人已经建立了相关内控制度并严格执行。
    
    2、经核查,发行人与关联方偶发的资金拆借及关联担保交易合法合规,不属于主观故意或恶意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不存在被处罚情形及风险。申报前,与关联方资金拆借和担保已清理完毕。发行人律师已发表意见,报告期内的资金拆借及对外担保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不存在对公司内控制度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亦未对发行人及其股东利益造成损害。
    
    3、经核查,发行人与关联方偶发的资金拆借及关联担保交易的财务核算真实、准确,不存在通过体外资金循环粉饰业绩的情形。
    
    4、经核查,发行人对与关联方偶发的资金拆借及关联担保交易已进行积极整改,已针对性建立内控制度并有效执行,申报后未发生新的不合规资金往来等行为;
    
    5、经核查,发行人与关联方偶发的资金拆借及关联担保交易不存在后续影响,不存在重大风险隐患。
    
    6、发行人的财务内控在提交申报材料审计截止后能够持续符合规范性要求,不存在影响发行条件的情形。
    
    对本回复材料中的发行人回复(包括补充披露和说明的事项),本保荐机构均已进行核查,确认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准确。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
    
    板上市的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的回复》之签署页)
    
    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发行人董事长的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关于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的回复》的全部内容,确认回复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董事长签字、签章: _________________
    
    褚 敏
    
    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浙江中控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的
    
    回复》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魏忠伟 屠正锋
    
    保荐机构总经理:_________________
    
    朱春明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执行董事、总经理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关于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的回复》的全部内容,了解回复涉及问题的核查过程、本公司的内核和风险控制流程,确认本公司按照勤勉尽责原则履行核查程序,回复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保荐机构总经理: _________________
    
    朱春明
    
    保荐机构执行董事: _________________
    
    张 剑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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