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钢股份:独立董事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独立意见

来源:巨灵信息 2020-11-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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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
    
    与评估目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独立意见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市公司”、“公司”)拟开展增资参股公司广西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广西钢铁”)之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简称“本次交易”、“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认真审阅了本次资产评估的相关材料后,就公司本次聘请的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情况,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 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
    
    公司聘请了符合《证券法》要求的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评估机构”)担任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并与其签署了相关聘用协议,选聘程序合规;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评估师与公司及标的公司之间除正常的业务往来关系外,不存在其他的关联交易,亦不存在现实的及预期的利害关系;因此,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符合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
    
    2. 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本次交易涉及的评估假设前提均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进行,并遵循了市场通用管理与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3. 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
    
    本次评估目的是确定标的资产于评估基准日的公允价值,为公司本次交易提供合理的作价依据。评估机构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对本次交易所涉及的广西钢铁全部权益在评估基准日(即2020年6月30日)所表现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评估机构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选取了合规且符合标的资产实际情况和本次交易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评估方法恰当,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地反映了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
    
    4. 评估定价具有公允性
    
    本次评估采取了必要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地反映了截至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各项资产的评估方法适当,本次评估结果具有公允性。
    
    综上,本人认为,公司本次交易所选聘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合理,评估定价公允。
    
    独立董事:罗琦 吕智 赵峰 池昭梅
    
    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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