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钢股份: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核查意见

来源:巨灵信息 2020-11-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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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核查意见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柳钢股份”、“上市公司”)拟开展增资参股公司广西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钢铁”)之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重组”),本次重组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根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进行了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经核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本次重组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经办人,均不存在因涉嫌本次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况,最近36个月不存在因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而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综上,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 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依
    
    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
    
    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例已/ 简易 价,如公
    
    房 地 倪 岩 孙泽阳
    
    2020年,,月 L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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