鹭燕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鹭燕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
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秉承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及立场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吴金祥先生的个人履历等资料,其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拥有相关专业知识与技能,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禁止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提名、审议、表决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聘任吴金祥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二、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朱明国先生、李卫阳先生、张珺瑛女士、雷鸣先生、赵仲明先生、刘喜才先生、杨聪金女士、刘进先生的个人履历等资料,其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拥有相关专业知识与技能,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禁止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
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形,近五年内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
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提名、审议、表决程序规范,符
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
的情况。同意聘任朱明国先生、李卫阳先生、张珺瑛女士、雷鸣先生、赵仲明
先生、刘喜才先生、杨聪金女士、刘进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三、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杨聪金女士的个人履历等资料,其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拥有相关专业知识与技能,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禁止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提名、审议、表决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聘任杨聪金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
四、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主任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叶泉青先生的个人履历等资料,我们认为:其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拥有相关专业知识与技能,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禁止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提名、审议、表决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聘任叶泉青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主任。
(此页无正文,为《鹭燕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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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志扬 黄炳艺 唐炎钊
2020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