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及《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原则,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拟通过出售 Asia Ecoenergy Development A PTE Ltd.和 AsiaEcoenergy Development B PTE Ltd.的股权来转让公司持有的印度尼西亚巴丹图鲁水电站项目51%的股权之事项有利于降低公司经营风险,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流动性及使用效率,董事会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拟出售子公司股权的决定。
独立董事:何大安、张陶勇、黄纪法、宋深海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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