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临时)会议独立董事意见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同意上海泰达股权转让方案并放弃优先认购权的关联交易议案》。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基于个人独立判断,认为本次董事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上,有表决权的董事(包括三名独立董事)一致表决通过了上述议案,未发现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违法诚信原则的情形,现就公司同意上海泰达股权转让方案并放弃优先认购权的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因公司与天津泰达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均为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本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张旺先生、曹红梅女士、韦茜女士、崔铭伟先生回避行使表决权,决策、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法规的要求。
我们认为,本次放弃对于上海泰达的优先认购权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集中资源做大做强主业,考虑到上海泰达经营和自身发展需要,同意上海泰达的股权转让方案及职工安置方案。本次股权转让对公司财务状况没有实质影响,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仇向洋、姚颐、杨鸿雁
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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