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独立董事制度》等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作为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及有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事前认可:
本次福建省电子信息集团为公司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9亿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进行担保事项,未超过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及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股东为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额度范围,该事项有利于公司缓解资金压力,满足公司发展的资金需求,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将相关事项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
(二)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及担保事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行,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相关事项的审议程序合法。同意公司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不超过人民币9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
独立董事签名:
郑新芝、许萍、王志强、林金堂、王敏、肖阳、邓乃文
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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