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审 核 报 告
大信专审字[2020]第3-00420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WUYIGE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LLP.
011092020102801436192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 WUYIGE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LLP 电话Telephone: +86(10)82330558
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号 15/F, Xueyuan International Tower 传真Fax: +86(10)82327668
学院国际大厦15层 No. 1 Zhichun Road, Haidian Dist. 网址 Internet: www.daxincpa.com.cn
邮编100083 Beijing, China, 100083
会后事项审核报告
大信专审字[2020]第3-00420号
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对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审会于2020年8月17日审核通过后,至本报告签署日止发生的重大会后事项进行了审核。
一、管理层的责任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2]15号)的规定,真实、准确提供会后重大事项是贵公司管理层的责任,并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以使会后事项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重大错报。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核工作的基础上对贵公司重大会后事项发表审核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审核工作。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审核工作以对贵公司重大会后事项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审核工作涉及实施审核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核证据。选择的审核程序取决于注册会计师的判断,包括对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核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审核意见提供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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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核结论
我们认为,贵公司关于会后事项的说明符合实际情况,具体情况为:
(一)贵公司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财务报表业经本所审计,并出具了“大信审字[2018]第3-00014号、大信审字[2019]第3-00210号、大信审字[2020]第3-00453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保荐机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专项说明和发行人律师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没有影响贵公司发行新股的情形出现;
(三)贵公司在会后期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贵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发布《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其中2020年前三季度营业收入同比下降20.59%,净利润同比下降77.65%。主要原因系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游客户及发行人延迟复工复产,发行人单位生产成本增加、客户订单减少所致。贵公司会后期间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
(五)贵公司在会后期间没有发生重大资产置换、股权、债务重组等公司架构变化的情形;
(六)贵公司在会后期间主营业务没有发生变更;
(七)贵公司在会后期间管理层及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没有出现对贵公司的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人员变化;
(八)贵公司在会后期间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申报的材料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九)本会计师事务所及签字会计师、保荐机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保荐代表人、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及签字律师在会后事项期间未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亦未被公司更换;
(十)贵公司未进行盈利预测;
(十一)贵公司及其董事长、总经理、主要股东没有发生重大诉讼、仲裁和股权纠纷,也不存在影响公司发行新股的潜在纠纷;
(十二)没有发生大股东占用贵公司资金和侵害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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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没有发生影响贵公司持续发展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十四)贵公司的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的独立性没有发生变化;
(十五)贵公司的主要财务、股权没有出现限制性障碍;
(十六)贵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披露要求的事项;
(十七)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四、其他说明事项
本审核报告仅供贵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之用,不得用于其他目的。由于使用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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