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中小板监管函【2020】第138号
韩录云、赵正斌、郭日仓、陈景功、张复生、赵富军、李荣、吕江林、
吴凯、朱小平、宁金成、李伟真、楚金桥:
经查明,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州重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林州重机在没有收到设备实物,也没有相关物流单据与发票的情况下,将预付账款转入在建工程并将相关利息费用资本化,导致林州重机2017年合并资产负债表虚增在建工程20,691.88万元,虚减预付账款19,500万元,合并利润表虚减财务费用1,124.41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124.41万元,占当期合并利润总额的比例为48.72%。林州重机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基于上述虚假记载事实,林州重机对 2017年、2018年和 2019年财务报表进行会计差错更正,主要更正事项包括:针对2017年合并财务报表,调增预付账款19,500万元,调减在建工程20,691.88万元,调增财务费用 1,124.41万元,调减净利润 1,124.41万元;针对2018 年合并财务报表,调增预付账款 19,500 万元,调减在建工程17,550万元,调增财务费用1,440.96万元,减少资产减值损失4,661.08万元,调增所得税费用1,165.27万元,调增净利润2,054.85万元。
二、2019年度财务报表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林州重机2019年度财务报表被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兴华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包括林州重机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结论性意见或决定、无法判断对外担保损失金额以及担保损失的追偿金额。同时,林州重机2019年度内部控制被兴华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韩录云、赵正斌、郭日仓、陈景功、张复生、赵富军、李荣、吕江林作为林州重机时任的董事和监事,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林州重机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
任。
吴凯作为林州重机时任的董事会秘书,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对林州重机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朱小平、宁金成作为林州重机时任的独立董事,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林州重机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李伟真、楚金桥作为林州重机时任的独立董事,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林州重机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同时,提醒你们: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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