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相关事项,在审阅有关文件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补充更正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补充更正符合相关规定,能够更加准确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补充更正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2020年修订)》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同意本次补充更正事项,同时要求公司进一步加强日常财务监管,加强相关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杜绝类似事件的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独立董事:陈连勇 张轶男 冯雁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