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代码:600151 公司简称:航天机电
上海航天汽车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
一、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张建功、总经理荆怀靖、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贺宁坡 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
主管人员)施莲萍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本报告期末 上年度末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末增
减(%)
总资产 10,640,281,313.98 10,951,483,793.92 -2.84
归属于上市公司 5,168,812,747.65 5,289,157,634.33 -2.28
股东的净资产
年初至报告期末 上年初至上年报告期末 比上年同期增减(%)
(1-9月) (1-9月)
经营活动产生的 -206,445,492.19 -167,483,536.38 不适用
现金流量净额
年初至报告期末 上年初至上年报告期末 比上年同期增减
(1-9月) (1-9月) (%)
营业收入 4,341,041,125.53 4,877,166,561.02 -10.99
归属于上市公司 -92,636,791.27 -119,430,924.54 不适用
股东的净利润
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东的扣除非经 -99,402,276.53 -144,934,541.90 不适用
常性损益的净利
润
加权平均净资产 -1.7716 -1.9985 增加0.2269个百分点
收益率(%)
基本每股收益 -0.0646 -0.0833 不适用
(元/股)
稀释每股收益 -0.0646 -0.0833 不适用
(元/股)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项目 本期金额 年初至报告期末金额 说明
(7-9月) (1-9月)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236,458.94 1,980,519.69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
补助,但与公司正常经
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 主要为科研经费和财政
国家政策规定、按照一 1,179,176.67 4,442,927.41 补助
定标准定额或定量持
续享受的政府补助除
外
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
应收款项、合同资产减 250,000.00
值准备转回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 167,963.72 42,212.17
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 11,758.43 -13,717.87
(税后)
所得税影响额 264,509.68 63,543.86
合计 1,859,867.44 6,765,485.26
1.5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
表
单位:股
股东总数(户) 131,188
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持有有 质押或冻结情况
股东名称 期末持股数 比例 限售条 股东性质
(全称) 量 (%) 件股份 股份状态 数量
数量
上海航天技术研究院 379,350,534 26.45 0 无 0 国有法人
航天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63,891,829 4.45 0 无 0 国有法人
上海新上广经济发展有限公 35,617,029 2.48 0 无 0 国有法人
司
上海航天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35,054,498 2.44 0 无 0 国有法人
中央汇金资产管理有限责任 28,330,100 1.98 0 无 0 未知
公司
上海航天工业(集团)有限 27,149,321 1.89 0 无 0 国有法人
公司
刘妙珍 9,975,300 0.70 0 无 0 未知
郭崇尧 9,228,900 0.64 0 无 0 未知
刘芳 7,981,402 0.56 0 无 0 未知
曹晓艳 7,550,000 0.53 0 无 0 未知
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数 股份种类及数量
量 种类 数量
上海航天技术研究院 379,350,534 人民币普通股 379,350,534
航天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63,891,829 人民币普通股 63,891,829
上海新上广经济发展有限公 35,617,029 人民币普通股 35,617,029
司
上海航天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35,054,498 人民币普通股 35,054,498
中央汇金资产管理有限责任 28,330,100 人民币普通股 28,330,100
公司
上海航天工业(集团)有限 27,149,321 人民币普通股 27,149,321
公司
刘妙珍 9,975,300 人民币普通股 9,975,300
郭崇尧 9,228,900 人民币普通股 9,228,900
刘芳 7,981,402 人民币普通股 7,981,402
曹晓艳 7,550,000 人民币普通股 7,550,000
上海航天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和上海新上广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是上
航工业的全资企业。上航工业、上海航天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上海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 新上广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的行政关系隶属于八院。航天投资实际控
动的说明 制人为航天科技集团。以上五家股东间存在关联关系,为一致行动
人。未知上述其余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也未知是否属于《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一致行动人。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及 无
持股数量的说明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
情况表□适用√不适用三、重要事项
1.6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不适用
1. 财务报表相关科目变动分析表
项目名称 本年数 上年同期数 变动比率 变动原因说明
(%)
公司本期应交增值税减
税金及附加 10,855,747.75 18,218,339.60 -40.41 少,导致相关税金及附
加减少
美国从2019年5月开始
对进口土耳其产品征收
销售费用 347,546,895.87 223,014,569.76 55.84 关税,因费用发生的期
间范围不同,导致公司
本期出口费用同比增加
财务费用 75,439,934.47 31,225,781.84 141.60 汇率波动导致财务费用
同比增加
公司本期应收款预计信
信用减值损失 -863,663.61 12,338,705.54 -107.00 用损失增加导致坏账计
提增加
资产减值损失 -12,241,292.31 5,838,246.39 -309.67 公司本期计提存货跌价
准备增加
公允价值变动收 56,193.06 -3,171,381.12 不适用 ESTRA Auto远期结售
益 汇公允价值变动
所得税费用 -27,602,248.45 -2,206,994.81 不适用 ESTRA Auto可抵扣亏
损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经营活动产生的 -206,445,492.19 -167,483,536.38 不适用
现金流量净额
投资活动产生的 本期收回开原太科光伏
现金流量净额 -146,153,203.31 -379,909,628.44 不适用 电力有限公司委贷,公
司资本性支出同比减少
筹资活动产生的 上年同期收购控股子公
现金流量净额 211,068,916.45 136,189,513.90 54.98 司ESTRA Auto19%股
权
2. 资产负债变动分析表
本期 上
期末 期期 本期期
数占 末数 末数较
项目名称 本期期末数 总资 上期期末数 占总 占上期 变动原因说明
产的 资产 期末变
比例 的比 动比例
(%) 例 (%)
(%)
交易性金融 356,020.00 0.00 不适用 连云港神舟新能源远期
资产 结售汇公允价值变动
应收票据 7,963,444.38 0.07 46,005,912.97 0.42 -82.69 公司退出传统汽配非热
业务,收到票据减少
其他应收款 195,779,378.47 1.84 133,216,555.74 1.22 46.96 埃斯创汽车系统卢森
堡有限公司(原卢森堡
研发中心)合作开发代
垫款增加
埃斯创汽车系统卢森
开发支出 169,146,536.97 1.59 110,083,185.15 1.01 53.65 堡有限公司(原卢森堡
研发中心)开发支出增
加
短期借款 1,580,031,536.26 14.85 1,051,872,489.29 9.60 50.21 新增流动资金借款
应付票据 720,732,524.47 6.77 1,055,193,637.79 9.64 -31.70 公司应付票据到期承兑
预收款项 145,711,159.95 1.33 -100.00 执行新收入准则,预收
款项重分类至合同负债
合同负债 117,335,418.76 1.10 不适用 执行新收入准则,预收
款项重分类至合同负债
汽车热系统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 9,162,427.68 0.09 28,851,478.77 0.26 -68.24 同比下降,应交增值税
减少
应付股利 1,577,621.40 0.01 3,180,401.72 0.03 -50.40 母公司本期支付股东
股利
一年内到期 79,644,979.69 0.75 223,162,453.77 2.04 -64.31 公司归还到期借款
的非流动负债
其他综合收 -16,981,183.60 -0.16 12,462,927.80 0.11 -236.25 汇率变动引起的外币
益 财务报表折算差额减少
专项储备 1,625,605.88 0.02 不适用 连云港神舟新能源计
提安全生产费
1.7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不适用
(一)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进展情况
报告期内:
承 诉讼
担 诉 (仲裁)
连 讼 是否
起诉(申请)方 应诉(被 带 仲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诉讼(仲裁)涉及金 形成 诉讼(仲裁)进展情况 诉讼(仲裁)审理结果及 诉讼(仲裁)判决执行情况
申请)方 责 裁 额 预计 影响
任 类 负债
方 型 及金
额
2017年4月,航天机电汽车电 2019年7月3日完 根据永康市人民法院 1、2019年10月29日浙江
子分公司与被告签订《供货合 成立案,2019 年 7 《民事调解书》,浙江 众泰支付200万,后期一直未
同》,约定由航天机电汽车电子 月8日由永康市人民 众泰于2019年8月30 按规定付款。依据有关法律规
分公司为被告进行合同产品的 法院王庭长主持双方 日及2019年9月24日 定,2019年12月16日康巴
批量生产和供货。航天机电汽车 第一次调解。经反复 分别向康巴赛特以现金 赛特终止向众泰汽车供货。
电子分公司根据被告的《汽车零 沟通,与浙江众泰代 支付方式支付货款 200 2020年1月,康巴赛特向法
部件和材料采购订单》向被告提 表初步达成共识。 万元及800万元,故调 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浙江众
供合同产品。随后陆续签订了相 2019年9月4日上 解书中浙江众泰尚需支 泰支付剩余 3,631,141.25 元
关《价格协议》,2017年11月 午及9月5日下午分 付 的 货 款 变 更 为 款项。2、目前已查封冻结被
上海康巴赛 浙 江 众 17 日,航天机电汽车电子分公 别进行了两次庭审审 4,912,154.37元及逾期 告以下财产:(1)被告名下
特科技发展 泰 汽 车 诉 司及原告向被告发出《企业变更 27,831,631.61元 否 理,双方各自举证并 利息523,986.88元,具 车辆30余辆(均为浙江众泰
有限公司 制 造 有 讼 告知函》,告知被告自2018年 进行了质证,并且双 体内容如下:1、浙江众 自行生产的车辆);(2)被
限公司 1月1日起,航天机电汽车电子 方分别发表了各自辩 泰支付康巴赛特货款 告名下的土地;(3)被告名
分公司的全部业务并入原告,由 论意见和陈述。2019 4,912,154.37元及逾期 下银行账户(已无余额)。本
原告继续履行与被告签订的所 年9月11日,双方 利息 523,986.88 元和 案对被告财产的查封处于轮
有合同,并由原告承担航天机电 于众泰集团控股有限 公证费195,000.00元, 候状态,由于首封法院尚未对
汽车电子分公司在履行合同过 公司进行面谈,就相 于2019年10月15日 相关车辆、土地进行评估,已
程中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 关事项达成一致意 前支付货款200万元, 查封财产的价值尚未确定。
2018 年,原告与被告签订《供 见,并书面签订《供 于2019年11月15日 2020年10月21日收到法院
货合同(2018 年)》、《价格 货合同补充协议(调 前支付货款200万元, 执行裁定书【(2020)浙0784
协议》。上述供货合同及价格协 解协议)》。2019 于2019年12月15日 执 544 号之三】,由于浙江
议签订后,航天机电汽车电子分 年10月9日,在永 前 支 付 货 款 众泰目前无任何可执行财产,
公司及原告已按照被告采购订 康市人民法院,双方 912,154.37 元及逾期 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
单的要求向被告提供合同产品。 进行调解,并在法官 利息 523,986.88 元和 应当终结执行,待具备执行条
根据供货合同及价格协议约定, 主持下签署了书面调 公证费195,000.00元。 件后,申请执行人可恢复本案
被告应于合同产品经被告初验 解笔录。2019年10 2、如浙江众泰按上述约 执行。
合格且办理暂收手续上线月末 月 15 日,康巴赛特 定按期足额履行,则双
后90天,采用电汇或银行承兑 收到《民事调解书》 方签订的所有《供货合
汇票方式付款。截至起诉之日, 原件。 同》及其全部附件于
被 告 仍 有 货 款 人 民 币 2019年12月31日终
14,912,154.37元(其中包括已 止;如浙江众泰有一期
开票未付款金额14,616,216.59 未按上述约定足额履
元,已交货未开票未付款金额人 行,则双方签订的所有
民币295,937.78元)尚未向原 《供货合同》及其全部
告支付。 附件于 2019 年 12 月
16日终止,自终止日起
康巴赛特有权就货款
4,912,154.37元及逾期
利息 523,986.88 元和
公证费 195,000.00 元
扣除已履行部分全额申
请强制执行。3、案件受
理费25,609元,由浙江
众泰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负担。
公司在意大利设立的子公司 2019 年 5 月,API
AEROSPACE 公司以德国科工为被
PHOTOVOLTAIC ITALY SRL 申请人向中国国际经
(以下简称“API”)与航天科工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
深圳(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德国 海分会提出仲裁申
AEROSPAC 子公司 Casic Europe 474.43 万欧元及 请,请求裁决德国科
E Casic 仲 Gmbh(以下简称“德国科工”) 逾期付款利息损 工向API公司返还电
PHOTOVOL Europe 裁 于2011年11月和12月分别签 失、仲裁费用、律 否 站预付款 441.43 万
TAIC ITAL Gmbh 署了《项目预售协议》,约定由
Y SRL 德国科工负责在德国当地建造3 师费 欧权回元、购款支付33优万先欧购元买,
座电站,API公司有权在电站建 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
造完成后收购电站或者指定德 损失、仲裁费用、律
国科工向第三方出售电站,同时 师费等,各项诉请折
API公司以电站收购预付款名义 合人民币 4733.399
向德国科工提供项目融资,累计 万元。2019年6月
支付预付款 1,876.68 万欧元。 20日,中国国际经济
由于电站出售滞后,预付账款未 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
能及时回收,自2013年11月 分会正式受理。中国
至2015年11月期间,已陆续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收回了 1,435.25 万欧元,余额 员 会 上 海 分 会 于
441.43 万欧元至今未收回。 2020年3月19日发
2013 年 5 月,德国科工、API 出《开庭通知》,决
公司以及案外人Shanghai HT 定于2020年5月29
HoldingHong Kong Limited、 日于本会上海分会开
案 外 人 HT Holding 庭室开庭审理。但由
LuxembourgS.A.签署四方《合 于德国疫情影响,《开
作协议》,约定德国科工于2013 庭通知》无法顺利送
年9月前向API公司支付33.00 达德国科工,未如计
万欧元电站优先购买权回购款, 划开庭审理,仲裁庭
但至今德国科工未支付。2017 决定延期开庭审理,
年9月,API公司收到德国科工 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提供的电站出售亏损的审计报 经仲裁庭同意,通过
告,并了解到其与供应商发生债 问题清单的形式先行
务纠纷及税务纠纷,财务状况恶 开展庭审工作,中国
化,处于非正常经营状态,航天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机电预计441.43万欧元预付款 员会于2020年5月
收回可能性很小,故2017年度 25 日出具《关于
对该项应收款全额计提坏账准 SHP20190154 号合
备。德国科工已于2018年8月 作协议争议案问题清
向当地法院申请破产,API公司 单及程序安排》,API
已经委托北京大成(上海)律师 公司回复意见已提交
事务所代理此案,申报了债权, 仲裁庭。中国国际经
破产管理人尚未确认申报的债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已
权。 于2020年10月23
日在该会上海分会开
庭审理本案。
航 天 科 为解决德国科工的欠款,航天机 2019年10月29日,
上海航天汽 工 深 圳 诉 电和深圳科工于2013年5月签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车机电股份 (集团) 讼 署了《会议纪要》。《会议纪要》4,724.399万元 否 出具了《案件受理通
有限公司 有 限 公 主要约定:深圳科工承诺,在 知书》,正式受理。
司 2013年7月底之前完成标的电 2020年5月航天机
站的出售协议签订,在2013年 电以深圳科工为被申
9 月底之前收到全部电站转让 请人向深圳市中级人
款,并按要求归还API公司全部 民法院提交《诉讼财
预付款及支付33万欧元的利润 产保全申请书》,请
分成;若在2013年9月底之前 求查封、冻结被申请
未完成出售和回款工作,深圳科 人银行存款人民币
工将先行支付 API 公司欠付的 34,000,000 元或等
预付款及 33 万欧元的利润分 值的其他财产。深圳
成。但深圳科工未履行《会议纪 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要》约定付款义务,基于此,2019 2020年5月26日出
年8月,航天机电以深圳科工为 具《民事裁定书》,
被告、API公司为第三人,正式 裁定查封被告航天科
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 工深圳(集团)有限
讼,请求判决深圳科工向 API 公司名下的财产,以
公司返还电站预付款441.43万 价 值 人 民 币
欧元、支付优先购买权回购款 34,000,000元为限。
33 万欧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 暂未查封、冻结到深
息损失、诉讼费等,各项诉请折 圳科工有效资产。
合人民币4,724.399万元。 2020年5月27日深
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
具《民事裁定书》,
因本案诉讼标的金额
未达到中院受理范围
下限(人民币 5000
万元),裁定本案移
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
民法院管辖。2020
年7月27日,深圳
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开庭(庭前会议)。
双方分别于2016年12月、2017 法院依申请进行了财 判决:1、临沂众泰于判 1、康巴赛特积极联系对方,
临 沂 众 年6月、2017年9月签订《供 产保全,并于 2019 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要求按照判决书支付货款,并
上海康巴赛 泰 汽 车 诉 货合同》三份及其附件,约定由 5,280,343.42 元 年8月27日开庭审 康 巴 赛 特 货 款 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目前
特科技发展 制 造 有 讼 康巴赛特为临沂众泰进行合同 及利息 否 理,2020 年1 月6 5,280,343.42元及利息 暂无进展。2、2020 年 9 月
有限公司 限公司 产品的批量生产和供货。康巴赛 日康巴赛特收到判决 (自2019年3月25日 18 日康巴赛特收到法院书面
特根据爱斯达克的采购订单提 书。 起算至货款付清之日, 文件,临沂众泰已进入破产重
供合同产品,临沂众泰应按约定 2019年8月19日前的 组程序,要求康巴赛特于
支付货款。截至2019年7月, 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2020年11月5日前申报债
临 沂 众 泰 仍 有 人 民 币 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权。 3、康巴赛特已于 2020
5,280,343.42元尚未支付。故康 2019年8月20日之后 年10月28按要求寄出所有申
巴赛特向山东临沂法院起诉临 的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 报债权材料。
沂众泰,要求归还货款,并主张 同业拆借中心的公布的
解除双方长期供货合同,同时申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
请诉前财产保全。 算)。2、案件受理费
16,571 元由临沂众泰
承担。
2016年5月20日,爱斯达克与
上海腾双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
司(2016年12月1日,腾双公
司与逸测进行合并,由逸测继受
腾双公司的所有权利和义务)签 2019年8月15日第
订了一份《汽车产品测试合同》, 一次开庭,2019年9
爱斯达克均按照合同的约定,完 月12日第二次开庭。 被告未主动履行判决,爱斯达
成了对应的检测试验服务,但自 2019年12月13日 判决:1、逸测支付爱斯 克已于2020年5月28日向
上海爱斯达 上 海 逸 2017年9月起,逸测多次未按 爱斯达克收到判决 达 克 测 试 费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
克汽车空调 测 检 测 诉 照双方约定的付款期限支付测 书,法院支持了全部 1,254,802.54 元;2、 执行法院判决,并申请失信和
系统有限公 技 术 服 讼 试费用。2018年8月14日,爱 1,326,202.26元 否 诉讼请求。对方不服 逸测支付爱斯达克违约 限高措施,法院已经立案受
司 务 有 限 斯达克向逸测发送了“关于:拖 一审判决,提出上诉,金71,399.68元;3、案 理。2020年8月被告回款人
公司 欠实验费用事宜”的律师函,逸 二审法院于2020年 件受理费8,368元由逸 民币49863.53元。仍在执行
测在收到律师函并回函后陆续 4月28日进行谈话, 测负担。 中。
支付欠款35万元。截止至2019 对方当场撤诉,一审
年4月22日,爱斯达克尚欠款 判决生效。
人民币 1,326,202.26 元(含延
迟履行违约金)。爱斯达克为维
护公司利益,于2019年5月起
诉逸测支付所欠测试费及违约
金合计132.62万元。
上 海 航 汽车电子分公司与芜湖恒隆分 2019年11月19日, 一审判决:1、驳回原
天 汽 车 别于2014年7月2日、2014 收到传票、证据等相 告芜湖恒隆的全部诉讼
芜湖恒隆汽 机 电 股 诉 年9月19日签订两份《模具定 关法律文书。案件已 请求;2、案件受理费 康巴赛特已经履行完毕法院
车转向系统 份 有 限 讼 作合同》,合同金额分别为 1,002,920.9元 否 于2019年12月13 6913 元由原告芜湖恒 判决。
有限公司 公 司 汽 588,000元及220,000元,汽车 日开庭,2020 年 4 隆承担。二审判决:1、
车 电 子 电子分公司仅支付了部分 60% 月9日收到一审法院 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
分公司/ 费用合计484,800元。后汽车电 判决书。法院判决驳 民 法 院( 2019 )沪
上 海 航 子分公司又向芜湖恒隆发送订 回原告芜湖恒隆所有 88050号民事判决;2、
天 汽 车 单要求供应相关物料,芜湖恒隆 诉讼请求。2020年4 被上诉人上海航天汽车
机 电 股 供应了相关货物,汽车电子分公 月 28 日收到芜湖恒 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上
份 有 限 司未支付货款及剩余模具款。 隆民事上诉状,对方 海康巴赛特科技发展有
公司/上 2017年11月1日,汽车电子分 不服一审判决,提起 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
海 康 巴 公司及康巴赛特向芜湖恒隆发 上诉。2020年8月4 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芜
赛 特 科 函告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汽 日二审法院开庭。 湖恒隆汽车转向系统有
技 发 展 车电子分公司EPS业务全部转 2020年8月20日收 限 公 司 支 付 模 具 款
有 限 公 移至康巴赛特公司,但该债务转 到二审法院判决书。 242400 元及逾期利息
司 让行为未经芜湖恒隆同意和认 (以242400元为基数,
可。芜湖恒隆同时认为航天机电 自2015年12月4日起
作为母公司应共同承担支付责 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
任。现芜湖恒隆诉至浦东新区法 止,在2019年8月19
院要求汽车电子分公司、航天机 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
电、康巴赛特共同支付剩余模具 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
款323,200元、货款170,762.86 率计算,在 2019 年 8
元、呆滞件损失392,519.9元及 月 20 日之后按同期全
逾期违约金合计 1,002,920.9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元。 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
率计算);3、被上诉人
上海航天汽车机电股份
有限公司、上海康巴赛
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
内向上诉人芜湖恒隆汽
车转向系统有限公司支
付货款170762.86元及
逾期利息(以74380为
基数,自2016年3月7
日起支付至实际清偿之
日止;以84348.3元为
基数,自2016年3月
26 日起支付至实际清
偿之日止;以12034.56
元为基数,自2019年4
月9日起支付至实际清
偿之日止;以上利率标
准在2019年8月19日
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
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
计算,在2019年8月
20 日之后按同期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
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计算);4、驳回上诉人
芜湖恒隆汽车转向系统
有限公司的其余一审诉
讼请求;5、一审案件受
理费 6913 元,由被上
诉人上海航天汽车机电
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康
巴赛特科技发展有限公
司负担3456.5元,二审
案件受理费13826元,
被上诉人上海航天汽车
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上
海康巴赛特科技发展有
限公司负担6913元。
上海贝众与爱斯达克于2017年
1月16日签署了《技术合同》,
约定由上海贝众为爱斯达克开 2019年11月25日
发关于生产长连接管的技术,爱 双方进行诉前调解,
斯达克需向上海贝众支付人民 但未达成一致意见,
上 海 爱 币160万元的技术转让费。在合 原定于2020年2月
上海贝众汽 斯 达 克 同履行过程中,爱斯达克先支付 26日开庭,因疫情原
车零部件有 汽 车 空 诉 了部分款项,共计人民币58万 1,306,540.37元 否 因延期开庭。法院组
限公司 调 系 统 讼 元。后期,爱斯达克认为上海贝 织双方于2020年4
有 限 公 众开发的技术相关的模具不符 月 24 日完成证据交
司 合爱斯达克的要求,随即提出解 换和质证。法院于
除合同。现上海贝众要求爱斯达 2020年7月23日开
克支付剩余款项及利息共计人 庭审理,暂未作出判
民币1303260.57元、支出的技 决。
术人 员 的 差 旅 费 用 及 利 息
3,279.8 元合计 1,306,540.37
元。
2012年9月,甘肃安建公司(原 一审判决:1、张掖神舟
“甘肃省第二安装工程公司”)与 公司向甘肃安建公司支
张掖神舟公司签订了《张掖110 付工程款 140.6783 万
千伏神舟光伏电站送电线路工 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
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约 三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定由甘肃安建公司承包张掖 2、被告上海太阳能公司
110 千伏神舟光伏电站送出工 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程;合同价款人民币1280万元; 驳回甘肃安建公司其他
工期从 2012 年 9 月 15 日至 诉讼请求;3、张掖神舟
2012年11月30日,计75天。 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
施工中,因送电线路工程设计变 7,382 元。张掖神舟公
上 海 太 更、二次起动、误工、追加路径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 司于2019年12月5日
阳 能 科 通道等,增加了工程量,形成《张 院于2019年6月17 向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
技 有 限 掖110KV神舟光伏电站送电线 日首次开庭审理, 民法院递交《民事上诉
甘肃省安装 公司、甘 诉 路工程追加结算书》和《现场工 2019年11月10日 状》,请求依法撤销一 张掖神舟公司已经履行完毕
建设集团公 肃 张 掖 讼 程量签证单》,涉及追加工程费 272.5136万元 否 作出一审《民事判决 审《民事判决书》第一 法院判决。
司 神 舟 光 用140.6783万元。项目施工过 书》。张掖市中级人 项,改判张掖神舟公司
伏 电 力 程中,上海太阳能公司承担了具 民法院于2020年6 不承担 140.6783 万元
有 限 公 体管理,负责与甘肃安建公司工 月22日作出二审《民 人民币工程款。甘肃安
司 作对接。后期在承揽合同履行过 事判决书》。 建公司也提起上诉。张
程中,因工程款支付,产生争议。 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9年5月,甘肃安建公司以 2020年6月22日作出
上海太阳能公司、张掖神舟公司 二审民事判决:甘肃安
为共同被告,向张掖市甘州区人 建公司、张掖神舟公司
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两被告连 的上诉请求均不成立,
带 给 付 拖 欠 的 工 程 款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
209.62585万元、逾期付款利息 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62.887755万元,利息承担到欠 28601元,由上诉人甘
款付清为止,诉讼费由两被告承 肃安建公司负担11140
担。 元、张掖神舟公司负担
17461元。
阳 泉 市 阳泉太科公司与阳泉市郊区旧 阳泉市郊区法院于 2020年6月9日,阳
阳泉市假日 郊 区 旧 诉 街乡旧街村村民委员会、阳泉市 2020年1月立案,原 泉市郊区人民法院作出
生态农场 街 乡 旧 讼 郊区旧街乡人民政府于2017年 270万元 否 定2020年2月18日 一审判决:1、被告阳泉
街 村 村 4月签署《上海航天阳泉50MW 开庭,但由于疫情影 市郊区旧街乡旧街村村
民 委 员 光伏领跑者基地土地租赁协 响,延期开庭。2020 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
会、阳泉 议》、《土地租赁协议之补充协 年5月19日法院一 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太 科 光 议》(统称“土地租赁协议”), 审开庭。阳泉太科公 阳泉市假日生态农场租
伏 电 力 约定阳泉太科承租旧街村土地 司已向法院递交书面 金215.9万元;2、驳回
有 限 公 1004亩,租金每5年支付一次, 答辩状,并附相关证 原告阳泉市假日生态农
司 首期5年租金2,159,000元,建 据,请求判令驳回原 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
设上海航天阳泉 50MW 光伏领 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件受理费28400元,由
跑者基地项目,该项目用地已获 阳泉太科公司已分别 原告阳泉市假日生态农
得阳泉市国土资源局郊区分局 向阳泉市郊区旧街乡 场负担 5691 元,被告
的建设用地初审通过意见,并且 人民政府、阳泉市发 阳泉市郊区旧街乡旧街
获得山西省国土资源厅的项目 展与改革委员会发 村 村 民 委 员 会 负 担
建设用地预审通过意见。《土地 函,请求上级行政部 22709元。阳泉市郊区
租赁协议》已获得旧街村“六议 门介入。 旧街乡旧街村村民委员
两公开”相关会议的一致通过, 会已向阳泉市中级人民
且在决议通过后未有村民提出 法院提出上诉。虽然一
异议。阳泉太科公司已根据《土 审法院未直接判决阳泉
地租赁协议》的约定向旧街村村 太科公司承担经济责
民委员会支付了第一年至第五 任,但在判决书中认定
年的土地租赁费共计人民币 阳泉太科公司与旧街村
2,159,000元,且已在涉案土地 村委会的土地租赁协议
开始项目建设。阳泉市假日农场 无效,因此阳泉太科公
与旧街村村民委员会于2011年 司向山西省阳泉市中级
5月签署《土地(荒山)承包租 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
赁协议》,承包的土地中包含了 求改判土地租赁协议有
阳泉太科公司承租的项目用地。 效。山西省阳泉市中级
在与阳泉太科公司签署《土地租 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7
赁协议》时,旧街村村民委员会 月20日正式立案,并于
隐瞒了这一情况。因土地承包经 2020年8月19日开庭
营权纠纷,阳泉假日农场于 审理。9月10日阳泉市
2019年12月30日向阳泉市郊 中院组织各方商谈和
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旧街村 解,但未达成和解。10
村民委员会、阳泉太科公司为共 月13日,阳泉市中院作
同被告,诉讼请求:1、请求确 出民事裁定,撤销一审
认二被告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 判决,发回重审。
无效,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的承
包地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原告
的承包经营权停止侵害、排除妨
害,恢复原状;2、如二被告无
法返还、无法恢复原状,则判令
被告阳泉太科公司与原告签订
承包经营权流转协议,承包土地
的流转收益归原告所有;3、判
令二被告返还 2017 年 4 月至
2022 年 4 月的土地流转收益
220 万元并赔偿原告停产经营
损失50万元;4、诉讼费由被告
承担。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于
2020年1月2日立案,并向阳
泉太科公司发出传票、应诉通知
书。
2019年7月连云港神舟新能源 2020年5月连云港
和 GCL System Integration 神舟新能源向中国国
TechnologyPTE.LTD(.协鑫集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 会上海分会递交《仲
司,以下简称“协鑫新加坡”)签 裁申请书》,以GCL
GCL 订了《合作框架协议》,约定协 System Integration
System 鑫新加坡向连云港神舟新能源 Technology PTE.
Integrat 采购组件;同日,连云港神舟新 LTD.为被申请人一、
ion 能源与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
Techno 公司(以下简称“协鑫集成”)签 限公司为被申请人
logy 订了《合作框架协议之保证合 货款 8,455,234.2 二、协鑫集团有限公
连云港神舟 PLTTDE..、 仲 同》、《合作框架协议之履约保 欧元及利息、违约 司为被申请人三,仲
新能源有限 协 鑫 集 裁 证金合同》,协鑫集成为协鑫新 金、仲裁费、律师 否 裁请求:1.裁决被申
公司 成 科 技 加坡提供履约保证金担保和连 费 请人一支付累计拖欠
股 份 有 带责任保证担保;连云港神舟新 的货款8455234.2欧
限公司、 能源与协鑫集团有限公司(以下 元(按照2020年5
协 鑫 集 简称“协鑫集团”)同日签订了《合 月 21 日的汇率,换
团 有 限 作框架协议之保证合同》,协鑫 算 为 人 民 币 为
公司 集团为协鑫新加坡提供连带责 65,758,047.42元);
任保证担保。2019年8月连云 2.裁决被申请人一支
港神舟新能源与协鑫新加坡签 付上述逾期货款利息
订了《40MW光伏组件货物购销 (以 65,758,047.42
合同》(以下简称“购销合同”), 元人民币为本金,按
总金额844万欧元,最终结算以 照年化利率 10%的
实际供货数量为准。前述各项合 计算标准自到期之日
同签订后,担保人协鑫集成于 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
2019年8月向连云港神舟新能 日,暂计至2020年5
源支付了履约保证金合计人民 月 21 日为人民币
币 12,811,244.8 元。《购销合 1,963,888.83元);
同》签订后,自2019年8月25 3.裁决被申请人一支
日起至2019年9月21日,连 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云港神舟新能源分批次实际向 (以 65,758,047.42
协鑫新加坡公司交付太阳能光 元为本金,按照日万
伏组件共计40072200W,根据 分之五的计算标准自
实际供货数量结算,《购销合同》 到期之日起计算至实
项下的总价款为 8455234.2 欧 际支付之日止,暂计
元。根据《购销合同》3.1条关 至2020年5月21日
于货款的支付方式和期限的约 为 人 民 币
定,“分批交货、分批付款,工 4,521,370.61元);
厂交货后120日内,买方以T/T 4.裁决被申请人一支
方式向卖方支付已交货物100% 付申请人因本案支付
的货款”,对应各批次货物的交 的 律 师 费 人 民 币
货时间,各批次货款的到期日为 100000元;5.裁决被
自2019年12月23日起至2020 申请人一承担全部仲
年1月19日。连云港神舟新能 裁费;6.裁决被申请
源在货款到期前后,以电话、公 人二对上述第1至5
函、上门面谈的方式多次进行到 项债务承担保证金担
期提醒和催款,并于2019年2 保责任,以其存入账
月 10 日委托律所向协鑫新加 号 为
坡、协鑫集成、协鑫集团分别发 1107080009280060
催款律师函。但至今协鑫新加坡 449的保证金账户的
未支付货款,协鑫集团和协鑫集 履 约 保 证 金
成也未履行担保责任。 12,811,244.8元人民
币为限优先予以偿
还;7.裁决被申请人
二、被申请人三对上
述第1至5项债务承
担连带责任。中国贸
仲上海分会于 2020
年 6 月 4 日出具
《SHM20200079号
合作框架协议争议案
仲裁通知》,中国贸
仲上海分会正式受理
该仲裁案。正式申请
仲裁时,连云港神舟
新能源向上海市第一
中级人民法院提交
《财产保全申请书》。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
法院于2020年7月
31日出具《案件受理
通知书》【(2020)
沪01财保16号】,
立案受理仲裁程序中
的财产保全,裁定查
封、扣押、冻结被申
请人协鑫集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协鑫集
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
人民币 65,000,000
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中国贸仲上海分会已
于2020年10月21
日开庭审理,目前未
作出裁决。2020 年
10月29日连云港神
舟新能源与协鑫新加
坡、协鑫集成、协鑫
集团签署《和解协议
书》,主要约定协议
书签署当日协鑫方应
支 付 人 民 币
15,000,000 元等事
项。《和解协议书》
签订当日,连云港神
舟新能源已收到协鑫
方支 付 的 人 民 币
15,000,000元,《和
解协议书》成立生效,
正在执行中。
2017年12月连云港神舟新能源
与连云港绿源电力签订《购销合
同》,约定由连云港神舟新能源
向连云港绿源电力提供 38096
块规格型号为 HT72-156P-315
的太阳能电池组件,合同总金额 2020年6月连云港
为 30,120,602.4 元,每次货到 神舟新能源向连云港
即付当批货的80%,并网验收后 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提
(2018年3月30日),付至总 起诉讼,请求判令连 一审判决:1、被告连云
货款的95%;余款作为质保金, 云港绿源电力支付货 港绿源电力工程有限公
一年后(2019年3月30日)付 款 3,639,732.47 元 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清。2018年4月双方签订《变 和违约金 858,976 十日内给付原告连云港
更协议》,对部分合同标的单价 元,并承担本案诉讼 神舟新能源有限公司货
连 云 港 做了调整,合同总价款变更为 货 款 费、保全费用等。赣 款3639732.47元及违
连云港神舟 绿 源 电 诉 29,647,447.20元。2019年10 3,639,732.47 元 榆区法院于2020年 约 金(违 约 金 以
新能源有限 力 工 程 讼 月,连云港神舟新能源、连云港 和违约金858,976 否 7月9日立案受理, 3639732.47元为基数,
公司 有 限 公 绿源电力与第三方签订《关于往 元,并承担本案诉 于2020年7月30日 自2019年10月16日
司 来账款处理的三方协议》,协议 讼费、保全费用等 开庭审理。赣榆区法 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
中双方确认《购销合同》实际履 院于2020年9月11 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
行的合同金额(已开票)为 日作出一审判决。 计算)。2、案件受理费
27,142,129.35元,已付款金额 2020年10月9日赣 42790 元,减半收取
为15,124,120.48元,通过此次 榆区法院通知连云港 21395 元,由被告负
三方往来款冲抵,连云港绿源电 绿源电力已经向连云 担。
力支付8,334,000元。2020年3 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
月双方签订《质量赔偿协议》, 起上诉。
连云港神舟新能源向连云港绿
源电力承担《购销合同》项下
44,276.4元的组件质量赔偿金。
综前截止起诉日,连云港神舟新
能源对连云港绿源电力应收货
款金额为3,639,732.47元。
云南西康路 青 岛 昌 云南西康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 兰坪太科公司已经对
桥工程有限 盛 日 电 诉 司以道路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为 2,286,414.3 元及 否 与案件相关的书面材
责任公司 太 阳 能 讼 由,于2020年4月17日向兰 逾期利息 料进行梳理,向法院
科 技 股 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青岛 提交了民事答辩状、
份 有 限 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 证据材料,请求法院
公司、兰 公司为第一被告、兰坪昌盛太阳 驳回原告在《民事诉
坪 昌 盛 能科技有限公司为第二被告、兰 状》中对兰坪太科公
太 阳 能 坪太科光伏电力有限公司为第 司的所有诉求事项。
科 技 有 三被告,诉讼请求判令以上被告 2020年9月15日法
限公司、 共同承担 2286414.3 元及逾期 院一审开庭审理,暂
兰 坪 太 利息。依据原告提交的诉讼材 未作出判决。
科 光 伏 料,诉讼理由主要是:1、2015
电 力 有 年12月原告云南西康路桥公司
限公司 与第一被告青岛昌盛日电签订
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
原告承包兰坪县金顶镇福东村
地面光伏发电项目进场公路建
设,包工、包料、包管理、包验
收,固定总价 2309703 元,原
告完成道路施工后,合同总价
10%的质保金 230970.30 元至
今未付。2、2019年1月7日原
告又与第一被告签订了《建设工
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约定为
了抢“630”并网,委托原告进行
道路抢险工作,在原合同的基础
上,补充协议增加了工程款
1625544.14 元,但未支付该款
项。3、原告近几年承担了该进
场道路的维护,三被告未支付过
维护费,诉求支付维护道路工程
款 400000 元;4、第一被告将
该工程交由第二被告进行管理,
兰坪太科公司在附近进行光伏
电站建设,实际共用了该条进场
道路,关于道路共建事宜航天机
电与青岛昌盛日电有过约定,因
此列为第三被告。
云南诺清农 上 海 太 诉 上海太阳能公司向文山太科公 12.501 万元及诉 文山太科公司已向法 一审判决:1、上海太阳 文山太科公司在本案中不承
业科技有限 阳 能 科 讼 司承接了云南省文山市一期 讼费 否 院递交书面答辩状, 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 担民事责任。
公司 技 有 限 30MWp农光互补并网光伏发电 并附相关证据,证明 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
公司、文 EPC工程,2018年10月云南 文山太科公司已经根 付云南诺清农业科技有
山 太 科 诺清科技与上海太阳能公司签 据 EPC 总承包合同 限 公 司 除 草 服 务 费
光 伏 电 订了《云南文山市30MWp光伏 约定,向上海太阳能 125010元;2、驳回云
力 有 限 区除草合同》,合同金额12.501 公司支付工程款,不 南诺清农业科技有限公
公司 万元。因合同款欠付,云南诺清 存在拖欠上海太阳能 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
科技以服务合同纠纷为案由,以 公司 EPC 工程款, 件受理费 2800 元,减
上海太阳能公司(第一被告)、 请求法院判令驳回原 半收取,由上海太阳能
文山太科公司(第二被告)为被 告云南诺清科技在 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告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事起诉状》中对
文山太科公司与第一被告上海 文山太科公司所有请
太阳能公司于2015年8月1日 求事项。文山市人民
签署《云 南 省 文 山 市 一 期 法院于2020年7月
30MWp农光互补并网光伏发电 23 日开庭审理,于
工程EPC总承包合同》,《EPC 2020年9月2日作
总承包合同》“协议书”部分第二 出一审判决。
条合同价款约定“本合同价款暂
定金额为(大写):贰亿肆仟伍
佰壹拾万元整(人民币):
245,100,000元。工程竣工验收
后按照监理签字的实际工作量
结算。”《EPC总承包合同》“专
用条款”部分第17款约定还约定
工程款(进度款)的支付,以转
账方式拨付,以合同协议书约定
的合同价格为基础,按每月实际
完成的工程量的合同金额支付。
文山太科公司已于 2016 年 8
月、2017年9月、2018年10
月分别六次以银行转账方式向
上海太阳能公司支付EPC工程
款,共计人民币 243,099,100
元。文山太科公司已根据《EPC
总承包合同》约定,向第一被告
上海太阳能公司支付全部进度
款,剩余工程价款应于工程竣工
结算后向第一被告支付。目前
《EPC 总承包合同》项下工程
尚未完成竣工结算,文山太科公
司应向上海太阳能公司支付的
《EPC 总承包合同》项下剩余
工程价款的金额尚未确定,且该
等工程价款也未达到付款节点。
2015年6月17日,原告上海鑫
电与被告上海爱斯达克签署了
《空压、配电操作值班外包服务
合同》,合同期限为自2015年
7月24日至2016年7月23日, 诉讼请求:1.要求
约定的付款方式为合同执行满3 被告支付服务费
个月支付第一个季度的费用,每 计人民币 250800
上 海 爱 季度末支付人民币125400元, 元;2.按照中国人 法院已于2020年8
上海鑫电电 斯 达 克 付款时间为被告收到原告开具 民银行同期贷款 月 26 日开庭,双方 爱斯达克支付服务费
力工程有限 汽 车 空 诉 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第 3 个月 利率及同期全国 否 于2020年9月23日 150480 元 及 诉 讼 费 爱斯达克已支付全部费用。
公司 调 系 统 讼 第2天。在2016年1月24日 银行同业拆借中 在法院组织下达成调 1655元。
有 限 公 至2016年7月23日期间的服 心公布的贷款市 解协议。
司 务费,原告于2017年11月20 场报价利率计算
日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 逾期支付的利息;
为250800元),后原告于2020 3.要求被告承担
年3月4日向被告发送了主题为 本案诉讼费。
《关于请求结清拖欠服务费用
的情况说明》,要求被告支付对
应款项,后截止至起诉日,被告
暂未支付。
上 海 航 2016年12月22日,原告上海
天 汽 车 精智实业与被告一上海航天汽
机 电 股 车机电分公司签订《买卖合同》,诉讼请求:1.判令 双方于 2020 年 10 月
份 有 限 由被告一向原告购买工作缸自 二被告向原告支 21日签署和解协议:协
上海精智实 公 司 汽 动检测设备一套,货款 238000 付 货 款 法院于2020年10月 议约定被告向原告支付 被告已按和解协议支付全部
业股份有限 车 机 电 诉 元,产 品 实 际 结 算 货 款 235965.81元;2. 否 14日开庭审理,尚未 货款235965.81元,原 货款,法院于2020年10月
公司 分公司、 讼 235965.91元。原告将产品运送 判令二被告向原 作出判决。 告收到货款后3日内向 28日收到原告撤诉申请。
上 海 航 至被告一指定地点。现原告认为 告支付逾期付款 法院撤诉,诉讼费用由
天 汽 车 产品已交付并经验收合格,已由 损 失 22581.06 原告承担。
机 电 股 被告一实际投入财产使用部门 元。
份 有 限 用于安排相关生产工作。截止起
公司 诉之日,被告一尚未向原告支付
任何货款。被告一作为被告二的
分公司,其民事责任应当由被告
二承担。
2020年8月13日,上
海康巴赛特科技发展有
限公司和吉安配件(苏
州)有限公司达成和解
协议,约定如下:1、在
如下约定日期内,康巴
赛特支付650000元后,
吉安公司放弃执行其他
被告分别于2017年11月3日 判决书内容,视为康巴
及2018年6月6日通过电子邮 赛特对判决义务的全部
件向原告发出两份《供应商开模 履行完毕:(1)在协议
通知单》,要求原告对绿驰手动 生效后的3天年内,吉
四向调节柱管总成及 BIIF 手动 安分三次开具发票给康
四向调节柱管总成等零件予以 巴赛特,票面金额总计
上 海 康 开模并量产,模具费用采用摊销 法院已于2020年6 650000元,康巴赛特收
吉安汽车配 巴 赛 特 形式支付。原告认为:被告以电 月24日开庭。2020 到发票后,分三次付款,
件(苏州)有 科 技 发 诉 子邮件形式确认《采购价格协 1,069,747.98 元 否 年7月30日收到法 首次付款最晚于 2020
限公司 展 有 限 讼 议》,原告按约开模,其中BIIF 及利息、诉讼费 院一审判决书,2020 年8月31日现金支付
公司 手动四向调节柱管总成模具完 年8月13日双方达 230000元;(2)吉安
成并批量生产5526件零件,绿 成和解协议。 公司第二次开票不晚于
驰手动四向调节柱管总成模具 9月30日,康巴赛特最
完成并送少量零件,被告邮件彻 晚于2020年10月31
底没有履约能力。现原告要求被 日现金支付200000元;
告支付模具费用 1069747.98 (3)吉安公司第三次开
元。 票不晚于11月30日,
康巴赛特最晚于 2020
年12月31日现金支付
人民币220000元;2、
如康巴赛特任何一期未
按约定履行,吉安公司
有权以判决书内容申请
强制执行;3、如康巴赛
特履行完毕上述协议内
容,则模具产权归属于
康巴赛特,吉安公司应
配合进行模具验收,并
负责在验收合格后的
15 天内按照验收清单
内容将配套模具发运至
康巴赛特指定地点,运
输费用由吉安公司承
担。
内黄县卫东水利公司与甘肃张
掖神舟因张掖安阳滩、南滩光伏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
甘 肃 张 电站接地、安装及道路施工工 院于2020年8月3
掖 神 舟 程,于2011年至2013年分别 日向甘肃张掖神舟发
光 伏 电 签订了5份工程施工合同。因工 工 程 款 335529 出《应诉通知书》、
内黄县卫东 力 有 限 诉 程款纠纷,内黄县卫东水利公司 元、逾期付款利息 《传票》。张掖市甘
水利建筑工 公司、上 讼 以甘肃张掖神舟、上海太阳能科 140922 元,承担 否 州 区 人 民 法 院 于
程有限公司 海 太 阳 技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于 案件受理费。 2020年9月2日开
能 科 技 2020年7月向甘肃省张掖市甘 庭审理,9月28日法
有 限 公 州区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 院再次开庭审理。法
司 状》,诉请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 院暂未作出判决。
付工程款、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并
承担案件受理费。
威海浩阳光伏公司与威海盛乾 诉讼请求:1、判
公司于2015年4月签订《威海 令被告立即向原
华腾6MW屋顶分布式项目合同 告支付截至 2017
能源服务协议》,协议约定:威 年12月26日8
海盛乾公司向威海浩阳光伏公 时 的 电 费
司购买全部项目能源服务收益, 5,581,155.1 元,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
威海盛乾新 威 海 浩 并向威海浩阳光伏公司免费提 支付 2018 年 10 院于2020年9月2
材料有限公 阳 光 伏 诉 供屋顶用于项目建设运营,项目 月份至2020年7 否 日网上立案审核通
司 电 力 有 讼 正式运营后首年度缴费电价确 月 份 的 电 费 过。2020年10月15
限公司 定为0.7元/度,协议有效期为合 2,533,600元,两 日法院一审开庭,暂
同生效后,自项目验收合格之日 项 合 计 未作出判决。
起至此后满二十五年之日止;电 8,114,755.1 元;
费结算方式,自项目投入运营之 2、判令被告立即
日起,电费每自然月双方结算一 向原告支付上述
次,抄表完成后,威海浩阳光伏 电费所产生的截
公司根据抄表记录准确计算用 至2020年8月19
电量和电费,威海盛乾公司每月 日的利息 482,
5日前支付威海浩阳光伏公司上 413.34 元,以及
月合同能源服务收益;计费日期 以5,581,155.1为
从项目验收文件签署之日起次 基数,按照全国银
日起算,如未按时支付电费,每 行间同业拆借中
日按照电费总额的千分之三收 心公布的贷款市
取滞纳金等。2018年9月,威 场报价利率,自
海浩阳光伏公司与威海盛乾公 2020年8月20日
司签订《〈威海华腾6MW屋顶 起至实际付清之
分布式项目合同能源服务协议〉 日止的利息;3、
之补充协议》,约定电价调整为 本案诉讼费由被
0.45 元/千瓦时,合同能源服务 告承担。
期内不再调整,电费每自然月结
算一次,结算周期为每月25日。
2019年12月,威海浩阳光伏公
司与威海盛乾公司签订《〈威海
华腾6MW屋顶分布式项目合同
能源服务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就双方合作期间的两台变压器
月度基础费用进行了确认。2018
年12月,威海浩阳光伏公司与
威海盛乾公司签订《往来款冲抵
协议》对部分所欠款项的冲抵进
行了约定。截至2017年12月
26日8时,扣减《往来款冲抵
协议》中抵扣的296,138元,威
海盛乾公司拖欠威海浩阳光伏
公司电费5,581,155.1元。同时
威海盛乾公司拖欠威海浩阳光
伏公司2018年10月至2020年
7月的电费2,533,600元。2020
年8月,威海浩阳光伏公司向威
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递交《民事
起诉状》,于2020年9月递交
《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
上海爱斯达 南 京 知 诉 2018年8月期间,被告委托原 1.请求被告向原 否 1.8 月已在网上申请
克汽车空调 行 电 动 讼 告进行 SED Soak Testing 告支付测试费用 立案,9 月已缴纳诉
系统有限公 汽 车 有 试验项目,并于2018年11月 人 民 币 181896 讼费用;2.10 月 19
司 限公司 21 日与原告签署了一份《外协 元;2.请求被告向 日收到法院传票,通
试验合同》(“试验合同一”), 原告支付计算方 知于11月17日开庭
原告按照双方约定完成了对应 式为按照中国人 审理;
的试验服务且向被告开具了对 民银行同期贷款
应的发票,后被告提出需要更换 利率计算的迟延
发票抬头及重新签署对应合同, 履行期间的滞纳
双方同意作废了试验合同一且 金 人 民 币
被告向原告退回了相应的发票, 12024.08 元(暂
后双方又于2019年3月21日 计算至2020年8
重新签署了一份《外协试验合 月24日);3.请求
同》(“试验合同二”),约定试 被告承担诉讼费。
验费用含税共计人民币 181896
元(大写:人民币壹拾捌万壹仟
捌佰玖拾陆元整,以下简称为
“试验费”),被告对试验服务的
内容及试验费均表示无异议,原
告于2019年4月11日开具并
向被告寄送了相应的增值税专
用发票(发票号:03897956)。
此后,原告也曾多次通过邮件和
电话的方式要求被告立即支付
试验费。后原告于2020年7月
8日向被告发送了“关于:拖欠试
验费用”的通知函,要求被告及
时支付所拖欠的试验费,但截止
至起诉日,原告未收到被告支付
的任何款项。
2018年12月期间,被告委托原 1.请求被告向原
告进行环境风洞试验项目,并于 告支付测试费用
上海爱斯达 江 苏 敏 2018年12月19日与原告签订 人 民 币
克汽车空调 安 电 动 诉 了一份《外协试验合同》。按照 400364.54元;2. 已在网上申请立案,
系统有限公 汽 车 有 讼 被告要求,原告已于2018年12 请求被告向原告 否 等待法官回复中。
司 限公司 月 26 日完成了相应的试验服 支付计算方式为
务。同时,被告也确认了试验费 按照中国人民银
用为含税人民币 400364.54 元 行同期贷款利率
(“试验费”)。在被告确认金额 计算的迟延履行
后,原告立即开具了相应的增值 期间的滞纳金人
税 专 用 发 票(发 票 号 为 民币31906.83元
03897567)并于2018年12月 (暂计算至 2020
29 日向被告寄送了该发票。此 年8月24日);
后,原告也曾多次通过邮件和电 3.请求被告承担
话的方式通知被告,要求被告立 诉讼费。
即支付试验费。后原告于 2020
年7月2日向被告发送了“关于:
拖欠试验费用”的通知函,要求
被告及时支付所拖欠的试验费。
但截止至起诉日,原告未收到被
告支付的任何款项。
原告自2014年10月起向被告
上海航 供应瓶装气体,并于2015年12 1.请求被告立即
上海金明工 天汽车 诉 月17日向被告开具一张金额为 支付货款人民币 法院通知于2020年
业气体有限 机电股 讼 18610元的发票,原告以被告至 18610元;2.判令 否 11月24日开庭审
公司 份有限 今未支付发票金额未由,将被告 被告承担诉讼费 理。
公司 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货款 用。
18610元。
2019年1月18日,原被告双方
签订《采购订单》,采购15000 1.判令被告继续
个 ECU 控制器, 13500 套 履行采购合同,依
SX-4467A扭矩传感器、39850 约受领剩余 3500
上 海 康 套SX-4467B扭矩传感器,总价 套 SX-4467A 扭 2020年10月22日
新晔电子(深 巴 赛 特 诉 款为人民币 6238575 元。根据 矩传感器、31850 收到法院传票等书面
圳)有限公司 科 技 发 讼 被告需求,乙方依约分批向被告 套 SX-4467B 扭 否 材料,并于2020年
上海分公司 展 有 限 交付了部分货物。现仍有 3500 矩传感器,并支付 11 月 10 日开庭审
公司 套 SX-4467A 扭矩传感器、 货 款 3814352.5 理。
31850套SX-4467B扭矩传感器 元(含税价);2.
被告尚未受领。故原告诉至法 判令被告承担诉
院,要求被告受领剩余货物并支 讼、保全费用等。
付相应货款。
1.8 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不适用
1.9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
警示及原因说明□适用√不适用
公司名称 上海航天汽车机电股份有
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建功
日期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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