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拟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的相关议案,经审慎核查,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就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1、《关于终止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的议案》
2020年9月9日,公司收到中山中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汇集团”)《关于相关协议所附生效条件未能成就的函》,根据中汇集团国资主管部门中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关于终止中汇集团并购博天环境的决定》,经国资主管部门研究,决定终止此次并购行为。
由于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项相关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先决条件暨国资主管部门审批通过未达成,则《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未能生效,因此,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项。公司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现状造成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关于与关联方签署补充协议暨新增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已就本次关联交易事项事先与我们进行了充分的沟通,我们听取了有关人员的汇报并审阅了相关材料。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事项遵循了《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体现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定价公允、程序合法,公司与关联方广西天宜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签署补充协议的事项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切实可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将上述相关议案提交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刘胜军 杨 波 沈薇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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