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现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终止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的议案》
公司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现状造成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相关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
2、《关于与关联方签署补充协议暨新增关联交易的议案》
交易双方遵循了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合同定价综合考虑施工实际情况、工程周期等因素、并参考市场第三方价格,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我们对此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刘胜军 杨 波 沈薇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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