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电力: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巨灵信息 2020-10-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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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2020年10月29日召开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提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对象包括公司正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以及其他由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主任委员(召集人)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同意。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其书面辞职报告中应当对辞职原因和需由董事会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1.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2.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3.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4.对董事人选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5.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委员会工作;
    
    (三)签署委员会有关文件;
    
    (四)向董事会报告委员会工作;
    
    (五)董事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提名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经营层及相关部门须配合。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委员会日常联络和会议组织工作,董事会办公室、人力资源部等部门为工作支持部门。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提供的资料,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作出评议,并形成提案提交董事会。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1.提名委员会应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2.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遴选董事、高级管理人选;
    
    3.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4.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提名人选;
    
    5.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6.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7.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应在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一般以现场会议(视频)方式召开,经主任委员同意,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采取通讯方式召开会议的,委员对议题的意见、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发邮件至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同时寄出原件。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须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须在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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