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七届七十四次董事会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和《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作为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七届七十四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董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相关议案
根据公司总经理提名,并在了解田景奇履历的基础上,我们一致认为:
1.田景奇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合法。经审阅田景奇的个人履历,未发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不适宜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2.经了解,田景奇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及身体状况能够胜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3.田景奇已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任职资格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
二、关于2020年第二次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是在对公司价值和未来可持续发展较为认可的基础上做出的。回购股份的实施,可以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公司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拟通过自有资金或发行公司债券筹集,回购资金规模不低于人民币8亿元、不超过人民币16亿元。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财务、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回购方案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地位,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4.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本次回购方案合法合规,具有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三、关于与国家能源集团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1.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是国家能源集团资金结算、归集、监控、服务平台,业务发展情况良好,各项指标均符合监管部门要求。公司与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可以充分利用平台优势,拓宽融资渠道,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
2.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存贷款、授信、资金结算等金融服务,收费标准均等同或优于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向公司提供的同类型金融服务,并按照公平、合理的商业条款厘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3.董事会审议本项议案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表决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
4.本项议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
我们对上述全部议案表示同意。
独立董事:李秀华、高德步、肖湘宁、吕跃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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