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66 证券简称:音飞储存 公告编号:2020-063
南京音飞储存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南京音飞储存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音飞储存”)经2015年5月2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南京音飞储存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962号)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50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12.43元。截至2015年6月8日止,本公司实际已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500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1,075万元,扣除承销保荐费用2,860万元(承销保荐费共计3,000万元,其中以前年度已预付140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28,215万元,已由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6月8日存入本公司在中国银行南京河西支行开设的 497566938402 账户中。募集资金总额 31,075 万元扣除承销费、保荐费以及其他相关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4,262.31万元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6,812.69万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5]第510309号验资报告。
截至2020年6月30日,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及结存情况如下:
项目 金额(人民币万元)
募集资金总额 31,075.00
减:发行费用 4,262.31
募集资金净额 26,812.69
减:募集资金支出 5,977.17
减:购买理财产品 174,795.00
加:赎回理财产品 163,995.00
减: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金额 6,378.32
减: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 5,000.00
减:手续费支出 0.95
加:理财收益 2,094.15
加:利息收入 51.80
加:其他 307.31
募集资金余额 1,109.51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安徽音飞智能物流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音飞”)募投项目“智能化储存设备生产线项目”为列入马鞍山市市级以上工业厂房项目。根据《马鞍山市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监管实施细则》规定,安徽音飞在中国农业银行马鞍山分行设立工程用款监管账户12620801040009152,并将按照工程进度和监管要求使用募集资金存入上述账户,用于支付工程款。
为规范上述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2020年10月公司、安徽音飞和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中国农业银行马鞍山分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该四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止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安徽音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 账号 存储金额(万元)
中国农业银行马鞍山分行 12620801040008584 1,811.48
中国农业银行马鞍山分行 12620801040009152 0.00
中国银行南京草场门支行 497566938402 0.99
注:尚有闲置募集资金8350万元理财未到期,募集资金将按计划陆续存入安徽音飞募集资金专户。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安徽音飞已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智能化储存设备生产线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安徽音飞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华泰联合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华泰联合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华泰联合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安徽音飞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华泰联合的调查与查询。华泰联合每半年对安徽音飞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公司、安徽音飞双方授权华泰联合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覃文婷、邹晓东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华泰联合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次月 10 日之前)向公司及安徽音飞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华泰联合,同时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华泰联合,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华泰联合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华泰联合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安徽音飞、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华泰联合出具对账单或向华泰联合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华泰联合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安徽音飞双方可以主动或者在华泰联合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公司、安徽音飞、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华泰联合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起失效。
特此公告。
南京音飞储存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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