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 泰A: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一]

来源:巨灵信息 2020-10-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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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席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且应为会计专业人士,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席委员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 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 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 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 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 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 公司内财经管理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 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应于会议召开至少三天前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席委员主持,主席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在必要时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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