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仪科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来源:巨灵信息 2020-10-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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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
    
    公司监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证券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披露、备案、管理等工作。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及时报送。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署确认意见。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所规定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回购股份、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
    
    (二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一)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以及由此形成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议案;
    
    (二十二)公司定期报告(季报、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主要会计数据和主要财务指标;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二十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所规定的有关人员。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证券部、财务部、审计部及其他可获取内幕信息部门的相关人员;
    
    (五)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六)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八)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九)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负责人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并及时将相关材料报公司证券部备案。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幕信息知情人在知悉内幕信息之日至内幕信息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禁止买卖公司股票。
    
    公司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和有效方式将保密义务、泄露内幕信息和从事内幕交易应承担的责任和法律后果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在与上述人员签署聘用合同时,应约定对其工作中接触到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密。
    
    第九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到最小范围。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十条 公司在签订重大合同或将内幕信息提供给聘请的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时,应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并要求对方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阅、复制,更不准交由他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十二条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证券、财务等岗位的相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办公设备。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财务、证券、统计、审计、核算等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季度、半年度、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不得在任何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十三条 公司证券部、财务部、及其他可能获取内幕信息部门的工作人员印制有关文件、资料时,要注意保密工作,严格控制文件、资料印制数量,印制文件、资料过程中,损坏的资料应当场销毁。
    
    第十四条 公司应拒绝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涉及内幕信息的报送要求;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公司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公司的主要股东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未履行公司审批程序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批露、报道、传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六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实行一事一记。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签字确认。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相关信息,并及时向证券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签字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九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内幕信息披露前,因工作关系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公司有关部门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告知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对不能签订保密协议的,随报送资料附提示函,告知对方信息尚未披露,其对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五章 内幕信息报送管理
    
    第二十条 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如发生第二十条第(一)项至第(七)项所列事项的,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公司及其董监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监高;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监高(如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七)前述第一项至六项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与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地点、方式;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二十三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公司披露可能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上市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在首次报送后,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
    
    第二十五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根据上海证券交易的要求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幕信息知情人应根据监管要求及本制度规定,配合公司证券部签署《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以备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调取查阅。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二十七条 公司证券部有权对内幕知情人及其关系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定期查询,形成书面记录,并根据中国证监会在公司住所地的派出机构要求向其报备。
    
    第六章 责任追究与考核
    
    第二十八条 如发生内幕信息泄露、引起股价异动或在市场造成不良影响事件的,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在公司住所地的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公告。内幕信息知情人如泄露已知悉的公司内幕信息,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在公司住所地的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并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调查。
    
    公司内部内幕信息知情人发生以下行为的,公司将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辞退等相应的处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拒不配合公司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的;
    
    (二)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对外泄露的;
    
    (三)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证券的;
    
    (四)违反本制度的其他行为。
    
    公司外部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公司将提请或建议有权部门做出相关处理或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附件1:
    
    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内幕信息事项:
    
    上市公司名称: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姓名/法人名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内幕信息知
     序号                  所在单位/部门   职务/岗位/身份      证件号码         股东代码
            称/政府名称                                                                      信息时间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信息阶段     情人签名
    
    
    注1: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注2: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3: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附件2:
    
    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简述:
    
    上市公司名称: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交易阶段             时间            地点         筹划决策方式     参与机构和人员   商议和决议内容       签名
    
    
    注1: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注2:交易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
    
    注3: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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