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湘印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制度
二○二○年十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设置及任职资格.............................................................................................. 1
第三章 职责范围........................................................................................................ 2
第四章 聘任与解聘..................................................................................................... 3
第五章 附 则............................................................................................................ 5
董事会秘书制度
三湘印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三湘印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
的行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三湘印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制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设置及任职资格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董
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公司设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
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
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
董事会秘书:
(一) 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 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的;
(四) 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
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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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职责范围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公司章程》,承担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
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
他人谋取利益,并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
法性。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
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
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
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 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
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
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
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 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
复深圳证券交易所所有问询;
(六) 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
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 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
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
议时,应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 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时签署《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
定的途径和方式提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及承诺书》的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
(九) 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列席总裁办公会会议,
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
料和信息。公司做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
董事会秘书制度
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十) 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董事、监事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
秘密。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
清,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十一) 协助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违反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做出决议时,应
当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列席会议的监事就此发表意见;
如董事会坚持做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监事和
其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上,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十二) 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十三) 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文件和记录的人及时得到有
关文件和记录;
(十四) 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大股东及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股东大
会、董事会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十五) 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十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务;
(十七) 《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中国证
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财
务负责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
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
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
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
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八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
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四章 聘任与解聘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每届任期三年,
聘期自聘任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届满止,可连聘连任。
董事会秘书制度
公司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会议召开5个交易日前将下
列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自收到有关材料之
日起5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聘任:
(一) 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
的说明、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 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的复印件;
(三) 被推荐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第十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
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说明原因,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在一
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 出现本制度第三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 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
损失;
(四) 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
《公司章程》,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 董事会认为不应当继续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六)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不应当继续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
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
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
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公司董事会并说明原因。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
司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者待办理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
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
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
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
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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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
箱地址等;
(三) 公司董事长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
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
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
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
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应按要求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
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总裁及公司内部有关部门要支持董事会秘书依法履行
职责,在机构设置、工作人员配备以及经费等方面予以必要的保
证公司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机构的工作。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及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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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