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湘印象: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来源:巨灵信息 2020-10-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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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湘印象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二○二○年十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1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原则和内容........................................................................1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2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机构和实施...........................................................................5
    
    第五章 附 则.....................................................................................................................7
    
    三湘印象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三湘印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
    
    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加深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倡导
    
    理性投资,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
    
    结合《三湘印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有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
    
    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
    
    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
    
    要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原则和内容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一) 努力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
    
    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 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
    
    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 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
    
    部门、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
    
    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
    
    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
    
    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 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
    
    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
    
    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 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
    
    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 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
    
    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等;
    
    (三)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公司的生产经营状
    
    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
    
    利分配等;
    
    (四)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
    
    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
    
    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的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
    
    等信息;
    
    (五) 公司的企业文化建设;
    
    (六)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六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
    
    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七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
    
    可以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第八条 公司通过股东大会、网站、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会、路演、一
    
    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
    
    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
    
    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九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
    
    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
    
    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十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使
    
    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
    
    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
    
    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十一条 公司应对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有
    
    效渠道,定期与投资者见面。
    
    第十二条 公司拟召开年报说明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发布召开通知,
    
    说明召开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
    
    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上说明会等方式,
    
    帮助更多投资者及时全面地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媒体出现
    
    对公司重大质疑时,公司可以及时召开说明会,对相关事项进行说
    
    明。公开说明会原则上安排在非交易时间召开。
    
    第十四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一)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
    
    和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
    
    (二)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
    
    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
    
    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三) 为了提高股东大会的透明性,公司可根据情况邀请新闻媒体
    
    参加;
    
    (四) 股东大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根据
    
    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尽快在公司网站或以其他可行的方式
    
    公布。
    
    第十五条 公司可在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公告公司相关信息,
    
    以供投资者查询。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
    
    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
    
    时进行公告。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
    
    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咨
    
    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
    
    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可视情况开通多部电话回
    
    答投资者咨询。
    
    第十六条 公司在年报中披露的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报纸
    
    为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指 定 报 纸 , 巨 潮 资 讯 网 站
    
    (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根据
    
    法律、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在
    
    规定时间在上述报纸和网站公布。
    
    第十七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
    
    沟通的,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统筹安排,公司应制定合理的参观
    
    路线,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
    
    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并记录沟通内容,相关记录材料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未经允许,
    
    禁止一切录像、拍照。
    
    第十八条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
    
    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
    
    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公司对于互动易涉及市场热点问题的
    
    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
    
    场热点、影响公司股价。
    
    第十九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2个
    
    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
    
    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动易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如有)刊载。
    
    第二十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 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 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 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
    
    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
    
    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由
    
    董事会办公室保存,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
    
    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 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
    
    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 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
    
    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 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
    
    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
    
    据的资料;
    
    (五) 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
    
    知会公司;
    
    (六) 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
    
    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
    
    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
    
    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
    
    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
    
    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予以提供。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任何人和单位违规提供未公
    
    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或机
    
    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
    
    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机构和实施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具体
    
    承办和落实。未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许可,公司其他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
    
    略等情况下,具体负责安排和组织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进行投资者关系
    
    管理的系统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
    
    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在
    
    具体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董事会秘书应对活动相关人员进行
    
    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三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
    
    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三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 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
    
    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
    
    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二) 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
    
    说明会等会议,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
    
    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
    
    公司的参与度;(三) 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
    
    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
    
    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
    
    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
    
    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四) 筹备会议。筹备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所需各项资料;(五) 网络管理。在指定的互联网络及时披露和更新公司信息;
    
    (六) 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二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如下素质和技能:
    
    (一) 全面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掌握公
    
    司各方面的信息;
    
    (二) 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
    
    法规;
    
    (三) 了解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容与程序,熟悉和了解各种证券市场
    
    的运作机制;
    
    (四) 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沟通能力和工
    
    作责任心。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
    
    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
    
    修订。
    
    三湘印象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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