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之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根据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0年10月29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同时,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也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及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0年10月29日,授予价格为19.68元/股,向75名激励对象授予160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刘小清、利慧晶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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