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至授予日)
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四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不存在《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公示的激励对象名单中的人员,符合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和激励对象名单,具备作为激励对象的资格和条件。
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截止授予日,《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中的75名激励对象均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作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监事会同意以2020年10月29日为授予日,按19.68元/股的授予价格向该等人员合计授予公司16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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