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达膜: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来源:巨灵信息 2020-10-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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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达膜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三达膜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确保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将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指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照规定程序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投资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七)公司核心技术人员;
    
    (八)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四条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的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文件。
    
    第七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九条 公司依法公开发行股票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披露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等相关文件,并向本所申请办理股票公开发行、配股事宜。
    
    公司股票公开发行或配股结束并完成登记后,应当在股票上市前披露公告等相关文件,并向本所申请办理新增股份上市事宜。
    
    第十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一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二条 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应符合有关募集说明书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结束并完成登记后,应当在股票上市前披露发行结果公告等相关文件,并向本所申请办理新增股份上市事宜。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五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预计披露的时间。
    
    第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结合所属行业的政策环境和发展状况,披露下列行业信息:
    
    1、所处行业的基本特点、主要技术门槛,报告期内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发展情况和未来发展趋势;
    
    2、核心竞争优势,核心经营团队和技术团队的竞争力分析,以及报告期内获得相关权利证书或者批准文件的核心技术储备;
    
    3、当期研发支出金额及占销售收入的比例、研发支出的构成项目、费用化及资本化的金额及比重;
    
    4、在研产品或项目的进展或阶段性成果;研发项目预计总投资规模、应用前景以及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
    
    5、其他有助于投资者决策的行业信息。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预计本期业绩与业绩预告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或者盈亏方向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更正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披露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发布业绩快报。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要求披露业绩快报。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在披露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和决议;
    
    (二)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发表的意见;
    
    (三)监事会对董事会专项说明的意见和决议;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五)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四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五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件公告、监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应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等。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章。
    
    第二十六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披露要求应当披露的信息范围,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其他董事会认为重要的信息;
    
    (二十)相关法律、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二十七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重大事项: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已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
    
    (二)有关各方已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已知悉该重大事项;
    
    (四)其他发生重大事项的情形。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九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条 董事会决议涉及应当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在相关事项公告中说明董事会审议情况;董事反对或弃权的,应当披露反对或弃权理由。
    
    第三十一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时,应自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披露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市场前景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四)有关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新项目涉及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比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第三十三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差错或虚假记载被责令改正,或经董事会决定改正的,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时,及时予以披露,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对财务信息进行更正及予以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报告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
    
    第三十五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传递、审议、披露程序如下:
    
    (一)报告期结束后,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六条 重大信息报告、形式、程序、审核、披露程序如下: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
    
    公司签署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
    
    如重大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报告人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并由董事会秘书及时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证券投资部起草信息披露文件;
    
    (三)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第三十七条 公司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三十八条 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证券投资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组织证券投资部起草临时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向证券监管部门回复、报告。
    
    第四十条 公司相关部门编制内部报刊及草拟对外宣传文件的,其初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泄漏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相关部门发布后应及时将发布内部刊物及对外宣传文件报送证券投资部登记备案。
    
    第四十一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证券投资部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
    
    (三)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
    
    (四)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五)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陕西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六)证券投资部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第四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证券投资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董事会秘书负责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四十四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下,统一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四十五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六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四十七条 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报告、审议和披露的
    
    职责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九条 公司监事和监事会除应确保有关监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外,应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投资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五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五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三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出现或知悉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时,应当及时、主动通报公司证券投资部或董事会秘书,并配合公司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五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六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第五十七条证券投资部是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档案的职能部门,董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具体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五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等,由证券投资部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五十九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证券投资部提供;涉及查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经董事会秘书核实身份、批准后,证券投资部负责提供。
    
    第七章 信息保密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应严格按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保密义务。
    
    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解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报证券投资部备案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十二条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六十三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本制度第二章所列的公司信息没有公告前,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依法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六十六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六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六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及对其的监督核查、对内部审计的监管、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与完善等。
    
    第九章 与投资者、中介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制度第六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七十条证券投资部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档案文件内容至少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及相关建议、意见等。
    
    第七十一条 投资者、分析师、中介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证券投资部统筹安排,并指派两人或两人以上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第十章 涉及公司部门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第七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的负责人为本部门(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督促本部门(公司)严格执行本办法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相关规定。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应指定专人为信息披露联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本部门、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宜,按照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相关
    
    规定,及时向公司报告重大信息,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负责其所在单位或公司的信息保密工作。
    
    第七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子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投资部向各部门和各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各子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与配合。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七十五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减薪直至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七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七十七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通报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纪律处分。
    
    第七十八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公司对上述违反信息披露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处罚情况及时向陕西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八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三达膜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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