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达膜: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来源:巨灵信息 2020-10-29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三达膜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三达膜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杜绝相关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三达膜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部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使董事会秘书职责。证券投资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投资部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公司监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或按照法律法规应在第一时间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信息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 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定义及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发行人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发行人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其他董事会认为重要的信息;
    
    (二十)相关法律、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和公司债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管理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接触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由涉及该项内幕信息公司的最高执行管理者为具体的负责人;如该项内幕信息无具体执行人,则由该项业务的部门负责人为该项内幕信息登记负责人;涉及横向事务的,由该事务的初始发起部门或编制填报部门的负责人为内幕信息登记管理的负责人。
    
    第十条 内幕信息登记负责人应管理和监督接触该项内幕信息的所有人员按规定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并确认登记的真实性、完整性,时效性,在内幕信息形成之日起第二个工作日9:30前,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传送至公司证券投资部备案。
    
    对无法完整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或意识到该内幕信息可能泄密的情形,应在传送给证券投资部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中进行明确的提示性说明。
    
    对持续发生的内幕信息,当内幕信息的实质性条件或存在进度变化的事项时,应自该等情况出现之日起第二个工作日9:30前,按前款的要求,持续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信息。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事项、所处阶段、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所在单位/部门、职务/岗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等。
    
    内幕信息登记负责人对存在交易对手或公司以外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情形时,应向交易对手明示公司将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并向对方提示不得利用所知悉之公司内幕信息,用于任何公司证券交易的用途和非经公司许可进行公开,并明示可能的违法后果。
    
    第十二条 登记备案工作由证券投资部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料保存至少十年以上。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部门、子(分)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中介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告知 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变更情况。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证券投资部,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内幕信息登记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通报董事会秘书;
    
    (二)当内幕信息形成时,内幕信息登记负责人应按前述标准和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详见附件1),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确认后,送交证券投资部备案;
    
    (三)证券投资部收到《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后,就登记表进行存档,以备按规定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陕西证监局或接受监管机构备查;
    
    (四)证券投资部对提示无法保密或可能泄密的内幕信息,应向内幕信息登记负责人核实相关情况,若认定确可能导致泄密,应提请董事会提前披露该内幕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收购、并购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内幕信息登记负责人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连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一并送交证券投资部,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幕信息登记负责人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进行本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七条 公司在披露内幕信息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及其内幕信息知情人除按本制度报送内幕信息登记外,还应当按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履行保密义务,前述人员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的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或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九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或按照法律法规应在第一时间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信息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若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扩大,内幕信息登记负责人应自内幕信息知情人增加之日起第2个工作日的9:30前报送证券投资部。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陕西证监局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一条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时,公司应通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详见附件2)等必要方式,将上述保密事宜及违反保密责任可能导致的法律责任事项告知有关人员。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之前,财务工作人员和知情人员不得将公司季度、半年度、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论坛、公告栏或其它媒介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粘贴和讨论。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内部信息知情人,不按本制度执行内幕信息知情人填报制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视其过错大小,由该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公司损失承担赔偿义务。
    
    第二十五条 内部信息填报负责人未尽职进行内幕信息填报管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视其过错大小,由该内幕信息填报负责人对公司损失承担赔偿义务。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解除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陕西证监局。
    
    第二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而受到公司、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果报送陕西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附件1:三达膜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附件2:三达膜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
    
    三达膜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1: 三达膜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内幕信息事项(注1):
    
      序   所在单   内幕信息知   所在单位     职务     身份证    证券账    知悉内    知悉内    知悉内    内幕信    内幕信    登记时    登记人
      号     位     情人姓名或   与上市公    /岗位    件号码      户      幕信息    幕信息    幕信息    息内容    息所处      间     (注6)
           /部门      名称      司的关系                                  时间      地点    方式(注  (注4)   阶段(注
                                 (注2)                                                      3)                5)
    
    
    公司简称: 股票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填表说明:请完整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如有不适用项目请填写“不适用”或“无”。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应按照本制度第十七条的要求内容
    
    进行登记。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注2: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单位的,要填写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等;是自然人的,要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
    
    注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4: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注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注6: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姓名;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2:
    
    三达膜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发行的相关监管规则规定,本次向贵方提供的信息属于内幕信息,贵方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对内幕信息进行保密。现将有关保密义务及责任告知如下: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对所获取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在工作中应严格控制信息使用范围和知情人范围,并督促相关信息知情人遵守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
    
    二、在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告相关信息前,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相关材料涉及的信息,也不得利用所知悉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按要求填写内幕知情人档案并及时汇总至公司。如涉及公司重大事项,还需按公司要求及时报告重大事项进程中各个阶段的内幕知情人员档案;
    
    四、内幕信息知情人一旦获取内幕信息需在五个工作日内主动向证券投资部提交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六个月内有无持有或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相关文件;
    
    五、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从事内幕交易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从事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违反《证券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内幕信息知情人阅读并知晓本告知书
                                            签名:
    
    
    年 月 日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三达膜盈利能力一般,未来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