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在仔细审阅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后,经认真审慎分析后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实施募投项目的独立意见
本次对全资子公司增资是基于公司相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际推进项目建设的需要,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用途等符合公司《招股说明书》公告内容,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二、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议案》两个议案内容,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未与公司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并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报告,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的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三、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内容,我们一致认为: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进度的情况下,以及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依法获得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根据证监会、上交所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3,000万元(含13,000万元)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低风险投资产品,增加公司收益。
独立董事:
杨立荣、潘桦、刘凤珍
2020年 10月 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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