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及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广州利德曼向关联方租赁房屋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广州利德曼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广州利德曼”)向关联方广州开发区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开发区金控”)租赁房屋暨关联交易事项,公司事前向我们提交了相关资料,我们进行了事前审查,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我们认为:本次向关联方开发区金控租赁房屋是基于广州利德曼未来经营发展需要进行的,本次交易以同类房屋报价为参考,符合市场定价原则,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利益转移,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对《关于广州利德曼向关联方租赁房屋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表示事前认可,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张力建、王艳、吴琥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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