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及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广州利德曼向关联方租赁房屋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广州利德曼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广州利德曼”)向关联方广州开发区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开发区金控”)租赁房屋是为了满足广州利德曼生产经营活动需要进行的,属于广州利德曼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本次交易以同类房屋报价为参考,符合市场定价原则,关联交易定价政策及依据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因开发区金控为公司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董事会在审议该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王凯翔、于钦江均已回避表决,亦未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广州利德曼向关联方开发区金控租赁房屋暨关联交易事宜。
独立董事:张力建、王艳、吴琥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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