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亚股份: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来源:巨灵信息 2020-10-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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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百亚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〇年十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其组织、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大会会议程序和决议的有效、合法,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重庆百亚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重庆百亚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召集、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四条 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股东依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与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书面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
    
    第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并说明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四章 股东大会通知
    
    第十七条 除非股东大会同意豁免提前通知义务,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时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应当以公告方式作出。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提供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的意见及理由。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提供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作经历,其中应当特别说明在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的工作情况;
    
    (二)专业背景、从业经验等;
    
    (三)是否存在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四)是否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
    
    (五)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一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说明原因。
    
    第五章 出席股东大会股东身份确认和登记
    
    第二十二条 公司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三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或其他组织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境外机构股东的授权代表)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以及境外机构股东的授权代表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或其他组织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或其他组织股东的,应加盖股东单位印章(如适用)。
    
    第二十五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二十八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召开期间,由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会议组织、股东大会文件的准备等有关方面的事宜,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及本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三条 主持人应按预定的时间宣布开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预定的时间之后宣布开会:
    
    (一)董事、监事及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相关人员未到场时;
    
    (二)会场条件、设施未准备齐全或不适宜开会的情况下;
    
    (三)会议主持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由。
    
    第三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章 会议议题的审议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会议在主持人的主持下,按列入议程的议题和提案顺序逐项进行审议。必要时,也可将相关议题一并讨论。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内容,主持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先报告、集中审议、集中表决的方式,也可对比较复杂的议题采取逐项报告、逐项审议及表决的方式。股东大会应该给予每个议题予以合理的讨论时间。
    
    第三十六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七条 主持人或其指派的人员应就各项议题作必要的说明或发放必要文件。
    
    第三十八条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审议议题时,应简明扼要阐明观点,对报告人没有说明而影响其判断和表决的问题可以提出质询,要求报告人做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股东质询不限时间和次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持人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当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质询与议题无关;
    
    (二)回答质询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明显损害公司或股东的共同利益;
    
    (三)其他重要事由。
    
    第四十条 股东有权在股东大会上要求发言,股东要求发言的,应先介绍自己的股东身份、代表的单位、持股数量等情况,然后发表自己的观点。
    
    股东要求在股东大会上发言的,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一天,向大会会务组登记,也可以在股东大会上临时要求发言。发言顺序为以登记在先者先发言,临时要求发言者在登记发言者之后发言。
    
    股东发言时应先举手示意,经主持人许可后到发言席发言。有多名股东临时要求发言时,先举手者先发言。不能确定先后时,由主持人指定发言者。
    
    股东发言时间的长短和次数由主持人根据具体情况在会前宣布。股东违反前款规定的发言,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股东在规定的发言期间内不得被中途打断,以使股东享有充分的发言权。
    
    审议提案时,只有股东或其代理人有发言权,其他与会人员不得提问和发言。
    
    与会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经大会主持人批准者,可以发言。
    
    第八章 股东大会表决
    
    第四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四十三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四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之前,公司应当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并参照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确定关联股东的范围。关联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可以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在投票表决时应当回避表决。
    
    股东大会决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主动回避,不参与投票表决;关联股东未主动回避表决,参加会议的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回避后,由其他股东根据其所持表决权进行表决,并依据《公司章程》和本规则之规定通过相应的决议;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由股东大会主持人通知,并载入会议记录。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时,应当采取累积投票制。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第四十六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八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九条 因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的股东大会纪律,被责令退场的股东,所持有的股份不计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总数。
    
    第五十条 不具有出席本次会议合法有效资格的人员,其在本次会议中行使或代表行使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所投出的表决)无效。其所持有的或代表的股份数不计入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五十二条 表决结果统计完成后,应当报告会议主持人。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结果有任何疑义,可以对投票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点票。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前款所称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是指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应当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第九章 征集投票权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和符合相关规定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征集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第五十六条 征集人在征集投票权时,应当以公开的方式进行。
    
    第五十七条 以公司董事会的名义征集投票权,必须经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并公告相关的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时,需取得独立董事的一致同意。股东可以采取单独或联合的方式,征集投票权。
    
    第五十八条 征集人在征集投票权时,必须就该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表决事项征集投票权;接受征集投票权的股东,应当将该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表决事项的投票权委托给同一征集人。
    
    第五十九条 征集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作征集投票权报告书。征集人征集投票权报告书应当详细说明征集投票的方案,该方案中应当含有股东在委托征集人进行投票时的具体操作程序和操作步骤。
    
    股东作为征集人的,应当至少于股东大会召开前十日,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征集投票权报告书;其他召集人,应当至少于股东大会召开前十五日,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征集投票权报告书。征集投票权报告书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征集人的声明与承诺;
    
    (二)征集人的基本情况。征集人为法人的,应当披露其名称、住所、联系方法、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如有)、前十名股东及其股权结构、主营业务、基本财务状况、是否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等;征集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披露其姓名、住址、联系方法、任职情况、是否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等;
    
    (三)征集投票权的目的及意义;
    
    (四)本次征集投票权具体方案(含征集对象、征集时间、征集详细程序、被征集人需要承担的后果等);
    
    (五)每一表决事项的提案人;
    
    (六)表决事项之间是否存在相互关系或互为条件;
    
    (七)征集人、公司董事、经理、主要股东等相互之间以及与表决事项之间是否存在利害关系;
    
    (八)征集人明确表明对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同意、反对或弃权)及其理由;
    
    (九)征集人在征集投票权报告书中应明确表明自己对某一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并且明示被征集人应当与自己的表决意见一致的,被征集人应当按照征集人指示表明表决意见;征集人在征集投票权报告书中明确表明自己对某一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的,但不要求被征集人应当与自己的表决意见一致的,被征集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表明表决意见;
    
    (十)征集人聘请委托的律师事务所或国家公证机关的名称、住所;经办律师或公证员的姓名、具体的通讯方式。
    
    第六十条 征集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作征集投票授权委托书,并在规定的期间内刊登于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
    
    征集投票授权委托书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填写须知;
    
    (二)征集人的姓名或名称;
    
    (三)征集人的身份及持股情况;
    
    (四)该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
    
    (五)征集人应当在征集投票授权委托书中按自己选择的实际情况作好明确指明被征集人应如何投票方为有效的格式设计:当征集人明确表明自己对某一表决事项的投票态度的,并且明示被征集人应当与自己的投票态度一致的,被征集人应当按照征集人指示表明投票态度方为有效;当征集人在征集投票权报告书中明确表明自己对某一表决事项的投票态度的,但不要求被征集人应当与自己的投票态度一致的,被征集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表明投票态度;
    
    (六)列示每一表决事项内容及同意、反对或弃权等投票表格,供股东选择;
    
    (七)对股东大会可能产生的临时提案,被征集人应向征集人作出如何行使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八)对于未作具体指示的表决事项,被征集人应明示征集人是否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表决;
    
    (九)对选举董事、监事的委托书必须列出所有董事候选人和监事候选人的姓名,并按照累积投票制规定的投票方法进行投票;
    
    (十)征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送达地址以及送达地的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
    
    (十一) 征集人应当亲自行使征集投票权,不得转委托;
    
    (十二) 委托行为的法律后果;
    
    (十三) 委托书签发的日期和有效期;
    
    (十四) 被征集人签章。
    
    被征集人出具的委托书与下列附件同时使用、且经公司股东大会签到经办人员与公司股东名册核实无误后方为有效:
    
    (一)被征集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交被征集人身份证和股东证券账户卡的复印件、持股凭证;
    
    (二)被征集人为法人的,需提供被征集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或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书面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股东证券账户卡复印件、持股凭证。
    
    第六十一条 征集人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或国家公证机关,对征集人资格、征集方案、征集投票权委托书、征集投票权行使的真实性、有效性等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明确的法律意见。
    
    第六十二条 被征集人的委托书及其附件,需不迟于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四小时送达至征集人聘请委托的律师事务所或公证机关,由其签收后进行统计、见证,就被征集人人数、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及明细资料等事项出具律师见证书或公证书;征集人应当亲自携带征集到的授权委托书和公证书或见证意见参加股东大会。
    
    第六十三条 征集人聘请的律师事务所与公司聘请见证股东大会的律师事务所,应为不同律师事务所。
    
    第六十四条 征集人出席股东大会时,应持下述相关文件按照规定办理签到登记。
    
    征集人为自然人股东的,需出示和提供身份证、股东证券账户卡;征集人为法人股东的,需出示和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股东证券账户卡、代理人身份证明等必备资料;征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的,需出示和提供董事会授权委托书;征集人为独立董事的,需出示和提供身份证。
    
    第六十五条 征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征集投票权时,应同时提供被征集人的委托书附件、其聘请委托律师事务所或公证机关出具的见证意见书或公证书,并按照规定办理签到登记后,方能行使征集投票权。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结束时,征集人所持有的投票授权委托书原件及附件等参会依据性资料,由公司连同股东大会会议纪录、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册等会议文件一并保存。
    
    第十章 股东大会决议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六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或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条 议案通过后形成股东大会决议。决议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保证决议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引起歧义的表述。
    
    第七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
    
    第十一章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七十五条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十二章 股东大会决议执行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执行,并按决议的内容交由公司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具体实施承办;股东大会决议要求监事会办理的事项,直接由监事会组织实施。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立即就任。
    
    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七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由总经理向董事会报告,并由董事会向下次股东大会报告;涉及监事会实施的事项,由监事会直接向股东大会报告,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也可先向董事会通报。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八十一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八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含本数;“超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八十三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八十四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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