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极股份: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来源:巨灵信息 2020-10-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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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2020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风险投资及相关信息披露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风险投资是指公司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房地产投资、信托产品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其中,证券投资包括公司投资境内外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及其衍生品,以及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购买以股票、利率、汇率及其衍生品种为投资标的理财产品。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以扩大主营业务生产规模或延伸产业链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但无担保的债券投资仍适用本制度;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以战略投资为目的,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3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以套期保值为目的进行的投资;
    
    (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风险投资的原则
    
    (一)公司的风险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的风险投资应当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
    
    (三)公司的风险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得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 公司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应严格控制风险投资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进行风险投资。
    
    第五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在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公司不得进行风险投资。
    
    第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风险投资,视同上市公司的行为,适用本制度规定。公司参股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对公司业绩造成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风险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七条 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或者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八条 公司进行除证券投资以外的风险投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金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九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当以各类风险投资的发生额总和作为计算标准,并按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发生额计算,已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三章 风险投资管理的控制程序
    
    第十条 公司董事长为风险投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签署风险投资相关的协议、合同。公司总裁作为风险投资项目的运作和处置的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运作和处置。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总裁指定公司相关部门及适当人员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调研、洽谈、评估,执行具体操作事宜。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风险投资项目资金的筹集、管理,并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保证金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的审计与监督,每个会计年度末应对风险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风险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可以对风险投资进行事前审查,并对风险投资项目的风险、履行的程序、内控制度执行情况出具相关意见。每个会计年度末,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对所有风险投资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对于不能达到预期效益的项目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第四章 风险投资的内部审批流程
    
    第十四条 风险投资项目的初步意向和建议由公司股东、董事、总裁、投资主管等提出,并将风险投资项目相关资料移交公司投资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投资管理部门根据项目情况,负责协同相应职能部门对投资项目进行补充考察和调研,补充项目相关资料,形成初步报告或投资计划。
    
    第十六条 投资管理部门初步审查后,将符合投资要求的项目形成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属于股东大会权限范围内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风险投资项目全过程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负责风险投资项目财务核算、报表编制,协同完成投资项目效益审计。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就风险投资项目的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建立健全、对公司的影响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五章 风险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在做出风险投资决议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独立董事就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建立健全、对公司的影响等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保荐机构应就该项风险投资的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充分有效等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如有);
    
    (四)以上市公司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适用证券投资)。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以本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已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应在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的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应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信息;未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应在设立相关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后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信息。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至少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一)证券投资概述,包括投资目的、投资额度、投资方式、投资期限、资金来源等;上述所称投资额度,包括将证券投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金额,即任一时点证券投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投资额度。
    
    (二)证券投资的内控制度,包括投资流程、资金管理、责任部门及责任人等;
    
    (三)证券投资的风险分析及公司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四)证券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六)保荐机构意见(持续督导期间);
    
    (七)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或者衍生品交易的,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报告期末证券投资情况以及报告期内证券投资的买卖情况和已经开展的衍生品交易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年度证券投资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对年度证券投资情况形成专项说明,并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和独立董事应对证券投资专项说明出具专门意见:
    
    (一)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
    
    (二)证券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当年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人民币100万以上的。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数,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二十四条 证券投资专项说明应该至少包括以下事项:
    
    (一)报告期证券投资概述,包括证券投资投资金额、投资证券数量、损益情况等;
    
    (二)报告期证券投资金额最多的前十只证券的名称、证券代码、投资金额、占投资的总比例、收益情况;
    
    (三)报告期末按市值最大的前十只证券的名称、代码、持有数量、投资金额、期末市值以及占总投资的比例;
    
    (四)报告期内执行证券投资内控制度情况,如存在违反证券投资内控制度的情况,应说明公司已(拟)采取的措施;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况。
    
    证券投资专项说明、保荐机构意见(持续督导期间)和独立董事意见应当与上市公司年报同时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参与投资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企业、商业银行、小额贷款公司、信用合作社、担保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的,投资金额在人民币1亿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参照本制度关于风险投资的一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已交易衍生品的公允价值减值与用于风险对冲的资产(如有)价值变动加总,导致合计亏损或者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重大资产收购或者重大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二十八条 进行委托理财的上市公司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调研、洽谈、评估风险投资项目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已获知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带来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根据情况给予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及经处罚;涉嫌违法的,按照《证券法》的相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和实施,修改时亦同。
    
    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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